随着张玉环被宣告无罪,当事人的家庭悲欢故事受到了媒体和公众的广泛关注。这样的冤案为何会在现实中发生?以后又该怎么避免?带着这些问题,《中国经济周刊》记者采访了张玉环的辩护律师王飞。
最初法院不同意给我阅卷,就仅仅是靠这几份裁判文书,和张玉环写的一些申诉书,他去讲述他的有罪供述是怎么来的,怎么产生的,我基本上已经判断这个案子恐怕是个冤案。当然后来我做了一些调查,去村里面调查取证,去跟张玉环当时在同监室的人去聊,到2018年6月份我们正式拿到案卷,其实那些东西只不过是更加加强了我之前的一个判断而已。
那时候就总是觉得不能把*人犯给放过了,所以说过于强调了惩罚犯罪,保障人权是可能被忽视的。
另外还有有罪推定的观念。现在过了二十几年,疑罪从无就明确地写在判决里面,这在二十几年前是不可想象的,基本上很难在一个裁判文书里面去体现疑罪从无的司法理念。
那个时候可能司法程序太过于目的明确,总是很功利,就是以惩罚犯罪为主要的导向,在这种导向之下,当事人的权利就容易被漠视。
我注意到这个案子开始有律师是在重审的时候,南昌中院在2001年重审。之前是没有律师的,当然第一次审理的时候,刑诉法还没有修改。1996年之前还没有明确说死刑案件必须有律师这样的规定,没有律师情有可原。
但是在重审的时候,刑诉法已经修改6年了,已经确立了一个规则,就是死刑案件必须要有律师,他不委托律师的话,司法机关必须要给他指定律师,法律援助的律师。
所以说在重审的时候他就有一个法律援助律师,这个律师当时也给他坚定地做无罪辩护,而且这个律师在开庭的时候提交了案卷里面的一份证据,这份证据就证明案发当天,也就是1993年10月24号的中午12点多,有一个他们村的小女孩,看见过这两个死者向后来被发现尸体的下马塘水库方向走。
也就是说案发当天的12点多,这两个小孩还活着,但是判决认定11时许已经被张玉环给*掉了。
这是一个对当事人非常有利的证据,律师也出示了,但是完全被法院给忽略了,判决书里面针对这份证据根本就只字不提。
所以说在当时那个情况下,对于当事人的诉讼权,还有律师的辩护权,可能也是重视不够。
基于有罪推定这种观念,就总是想当然的认为翻供是无理狡辩,是推卸责任,而律师作无罪辩护是帮助当事人脱罪,在这种观念支配之下,是很容易发生冤假错案的。
还有正当程序问题。江西高院的第二次二审,是这个案子的最后一道防线,而且第一次是发回重审的,那就说明(认为)这个案子有问题。那么到第二次的时候,当事人仍然坚持无罪,律师也是坚持无罪辩护。人家上诉了以后,竟然不开庭,书面审理,关着门把这案子给审完了。
我认为即使按照当时的法律,这也是违法的。因为法律上规定,虽然说刑事案件二审是可以不开庭审理,但是当事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有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审就必须开庭审理。
这个案子显然是一审认定他*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他说我无罪,我没干这个事情,对一审判决有异议,一审定案的证据主要是靠有罪供述,他明确提出来有些供述是虚假的,是被屈打成招的,刑讯逼供导致的,对证据有异议。
在这种情况下,我认为没有任何理由不开庭审理,但是最后就是不开庭审理。而正因为关着门审理,就没有发现这个案子当时没有律师,一审都指定了律师,二审给忘了。我觉得这是一个简单的不应该犯的错误。
我们没有发现任何一个冤假错案是它的程序足够保障了诉讼权利,最后还导致了冤案。
我们发现的所有的冤假错案都是在程序上有一大堆的问题,程序得不到保障,就意味着权利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就很容易导致实体的问题查不清,或者说直接导致实体认定的错误,最后导致了错案。
如果重实体不重程序,就会觉得我们的目标不就为了查清事实吗?提什么管辖问题、证人出庭、二审开庭审理有啥用?
问题是如果不开庭,不当面锣对面鼓地进行辩论,法官很难去查清这里面的问题,认为他自己口供都承认了。只有当面去听取各方意见的时候,问题才容易凸显出来。
所以我觉得不注重程序,可能也是冤案的一个成因。
《中国经济周刊》:这个案子的最初办案、审理环节有哪些程序问题?
现在的制度也是说要立即送看守所,对他采取强制措施以后,不能长时间关到办案机关的场所,他们是有互相制约关系的。看守所会监督办案警察,你要审讯,你只能在我这个场所,这个场所都是有录音录像的,中间是有隔离护栏的,你想打他,可能技术上物理上很难实现。
这个案子我们当时看到,一开始笔录是在看守所,张玉环说我在看守所确实没有被刑讯逼供,在看守所的笔录就说我没有*人,我是无辜的,我那天甚至就没有见到这个小孩,就一直坚持无罪。而突然变换了场所之后,在派出所了,我们就看到了两份有罪供述都是形成于派出所。
(看守所外提审)除非要去指认现场,完了以后就赶紧送回来,就不能让他长时间放在外面,这就给就办案人员刑讯逼供提供了很多机会,他就逃避了监管。
张玉环讲述的6天6夜连续审讯不让睡觉,这个过程中有电击、蹲桩、飞机拷,还给塞个瓶子,或者用棍子撬,非常疼的,最后牵来两只狼狗,这是张玉环讲述的过程。
我们看他一直好像还挺坚强,因为大多数人怎么可能背一个*人犯的罪名,还是要扛一段时间的。最后说你要不承认*人的话,我把你老婆给抓过来,按照你的这个手段,给你老婆也上一遍。当时他家孩子很小,如果老婆抓进去这样弄的话,就家破人亡了。所以那时他认罪也是很无奈。
而且两次笔录还不一样,得不到任何的印证。说他家里面是*人现场,在现场能找出来小孩的一根头发吗?什么东西都没有,而且现场都没有经过勘察,没有经过辨认,一切的证据停留在口供。
既然是口供,那么他说*人工具是麻绳,那就是麻绳了。关键问题是麻绳上有没有孩子的皮肤组织,这些证据都没有。
然后说抛尸是用麻袋。只不过是在抛尸的水塘发现了小孩又发现了麻袋而已,然后刑讯逼供,让张玉环招供了。警察先入为主,就认为麻袋肯定是装尸体的,可怎么证明麻袋跟小孩之间的关系?
任何物证是一定要有客观的证据的,能够把犯罪行为连接在一起。比如鉴定说*人工具上面有被害人的生物检测,才能锁定这个东西跟小孩有关系。
所以我觉得这个案子问题确实太明显,这是不应该犯的错误。但当年高级法院的法官,这么多的人,就偏偏犯了这样的错误。
也是因为问题明显,所以这个案件整个申诉过程也相对来说顺利一些,其他案件申诉最少四五年才有效果,这个案子基本上就用了三年。
我建议法院自己找一找当年的附卷,就是关于这个案件里的一些审判细节,比如说合议庭讨论这个案件的记录,我估计一定也是有争议的,一定是有分歧的,只不过我们看不到,法院也不会公布。
再审案件的申诉也有期限,但很多不被遵守。所以有时候我说这种案子我三天都能给它解决了,就这么简单的一个事,但是却要用三年那么长的时间。
还有申诉,时间漫长遥遥无期。
还有阅卷难。我们要求调取案卷,从2017年3月份向江西高院提出,直到2018年的6月份,这个案子立案复查以后,我们才正式的拿到案卷。在此之前,我们就仅仅是靠当年的裁判文书、当事人陈述和他之前写的一些申诉材料来判断这个案件。
他们(江西高院)的理由是两高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关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拿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来限制律师阅卷。
该规定第 14条:“辩护律师办理申诉、抗诉案件,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立案后,可以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到案卷档案管理部门、持有案卷档案的办案部门查阅、摘抄、复制已经审理终结案件的案卷材料。”
实际上我的理解就是说,他是在强调律师的这项权利,他就想告诉我,这个案子立案以后,律师拿着手续就必须给他阅卷,但是不代表他只能在立案以后才享有这个权利。
最高院办公厅在二零零几年就有一个规定,就是说一个案件审结以后,当事人自己都可以去查阅案卷材料,他自己都可以,律师不可以?律师的权利是来源于当事人的授权,当时是因为他关在监狱里面,他无法行使权利,他授权律师去行使,没有任何问题。所以我说这个问题很荒谬。
但是现在很多法院堂而皇之地拿这个说事,所以我说他们就是为了阻止错案的纠正,这是立场问题,不是认识问题。
你们(很多法院)总是说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不足以认为有问题,不足以立案审查。但是你案卷又不给人家,你说只能立案以后才能阅卷,你不给我案卷,我怎么去说服你去立案呢?这样的话就是死循环。
这是我始终的观点:这样的案件都是法律没有得到严格的执行。20年以后好像法律进步了,实际上当时的法律也不落后。当时法律就规定,要给人定罪的话,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是到了法院的审判,就打折扣了,就变成了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
当然这个案子我觉得在当时可能还有其他的一些原因,如果说能看到附卷的话,恐怕当年对这个案子内部争议很大的。不然的话,一个这样的案件不会审了8年,举棋不定的。
还有,两个未成年人被*的恶性案件,从一开始都不判死刑。我觉得这个案子即便放到现在,如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都可能会判死刑立即执行,但是那时候他从一开始就没被判死刑,留有余地。所以我认为当年这个案子内部分歧应该很大,但是可能又迫于急于结案的压力吧。
让证人出庭讲述,讲述的过程中我们去观察他的表情,他的一言一行,来判断他说话的可信度。他陈述的案件情况是否真实,我们可以对他进行发问,最大可能地去发现真相。这都是比较好的举措,来确保司法公正。
其次要充分保障和尊重当事人和律师的诉讼权利,重视律师的作用,对当事人所提出的刑讯逼供等问题,要给予充分重视并及时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另外要尊重程序的正当性。比如要确保刑事案件二审一律开庭审理。开庭审理太关键了。像民事诉讼,即使不开庭,还组织一个调查程序或者询问程序,实际上是一个简易版的庭审程序,控、辩、审三方都有。
既然民事案件只是处理财产和身份的问题,都能做到这样,而刑事案件竟然只交一份辩护词,这个案子就能结了?正因为刑事案件关乎的权益更重,所以我觉得这种案子最起码程序上不应当低于民事诉讼。
还有法官自由裁量权问题。刑事案件关乎一个人的自由甚至生命,这种案件我认为不应该让法官去判断这个案子有没有必要开庭。
虽然现在证人的出庭率问题有一定改善,但立法上仍然把证人出庭与否的决定权交给法官。针对这个问题,我觉得应该确立一个制度:只要当事人和辩护人对证人的书面证言有异议,要求证人出庭作证,那么法院就一律应当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最后就是制造冤假错案的人要给予最严厉的责任追究,只有让司法违法犯罪承担最严厉的代价和成本,才能尽可能地让所有人敬畏法律,不去触碰底线。
栏目主编:顾万全 文字编辑:杨蓉 题图来源:上观图编 图片编辑:苏唯
来源:作者:中国经济周刊 杨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