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晚报讯 (记者 马超) 深晚记者获悉,根据5月18日《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试行)》,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未佩戴安全头盔将被罚款200元,一年内5次受罚将被录入个人信用征信系统。该规定将于8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3年。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在民生行业末端配送、解决市民短途出行方面提供不少便利,但相关交通违法问题也随之而来。数据显示,2019年,深圳市电动自行车保有量约350万辆,市公安交管部门查处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224万宗,占全年现场查处的道路交通违法的67.3%。
此次发布的《管理规定》明确,全市电动自行车经市公安交管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申请登记时应如实提交其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购车发票等车辆来历证明,车辆出厂证明、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等。
深晚记者了解到,个人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将被注销登记并处500元罚款。企业若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将被注销登记并罚款1000至2000元,情节严重的将被罚款2000至5000元,并列入企业诚信记录。具体登记办法由市公安交管部门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此外,根据《管理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须年满16周岁,随车携带行驶证,不得故意污损、遮挡或者不按照规定安装号牌或过渡期标识,不得饮酒后驾驶,驾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不得违反交通信号指示。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或乘坐人未佩戴安全头盔,将被处200元罚款。在限行或禁行区域、时段驾驶电动自行车,将被扣留车辆并处2000元罚款。故意污损、遮挡号牌后上路行驶将被处500元罚款,伪造变造号牌将被扣留车辆并处5000元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一年内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受到5次以上罚款处罚,其违法行为信息将被录入个人信用征信系统。
目前市面上有许多拼装和改装的电动自行车,时速远远超过了国家规定的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具有极大的交通安全隐患。《管理规定》明确,全市禁止生产、销售、驾驶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的电动自行车,禁止对出厂后的电动自行车实施加装、改装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或更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不允许加装、改装车篷、车厢、座位等装置。
《管理规定》明确不得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机动车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内以及地下车库、住房和办公室内,如违规停放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将被处警告或者200元罚款。
电动自行车违规充电容易引发火灾,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为有效遏制电动自行车充电事故多发势头,《管理规定》明确不得在住房、办公等室内场所,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充电,违者由公安机关责令其改正,处警告或200元罚款。电动自行车密集的农贸(农批)市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企业和住宅小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置集中充电设施。
《管理规定》还对充电安全作出了要求,即电动自行车充电,应当保证电源匹配,设置专用插座,敷设固定线路并穿金属管保护,安装漏电保护等安全装置,配备灭火器材。不得私拉电线和插座进行充电。
作者:马超
来源: 深圳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