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角度,如果现在要注册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其出资方式要满足哪些要求?法律的规定是怎样的?
即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其第四十八条以列举的方式,具体规定了“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六种出资方式,其中的后五种须满足“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条件,但同时也作出了一个“除外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而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相关行政法规,比如,已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有六种出资方式是不被法律允许的,包括“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设定担保的财产”等。
为方便读者参考,本文对相关法规、判例简要整理如下:
一、法律允许的出资方式:
1.货币;
2.实物;
3.知识产权;
4.土地使用权;
5.股权;
6.债权。
其中,以上第2至第6种出资方式,必须满足“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条件。
而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
第四十八条 *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法律不允许的出资方式:
1.劳务;
2.信用;
3.自然人姓名;
4.商誉;
5.特许经营权;
6.设定担保的财产。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市场主体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实行认缴登记制,以人民币表示。
出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出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参考判例1: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2023)豫02民终2932号
案由: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裁判观点:
本院认为,公司*不得以劳务作价出资。本案中,S某以人力和资源股折合出资,虽然人力资源在概念上与劳务有所不同,但实际上人力资源出资到公司的具体表现形式即为劳务或服务等,鉴于现行公司法及相关行政法规对人力资源出资有效力性禁止性规定,一审法院以S某出资财产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为由,认定其与L某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无效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S某如认为其与L某基于股权代持关系而对河南某流体设备有限公司享有投资权益,本质上是基于合同关系取得,而非基于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取得,可以另行向河南某流体设备有限公司、L某主张债权。故对S某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参考判例2: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2022)京02民终3337号
案由:执行异议之诉
裁判观点:
一、关于Z某能否以劳务作价出资成为D公司的*
首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但是,*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市场主体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实行认缴登记制,以人民币表示。出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出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根据上述规定,Z某上诉主张的劳务出资方式不属于合法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方式,本院不予支持。
其次,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D公司在登记机关备案的公司章程载明,Z某认缴出资100万元,出资期限为2040年12月31日,出资方式为货币。D公司备案的公司章程具有公示公信力,对D公司及Z某具有拘束力。Z某关于其出资方式的上诉主张与该公司章程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关于Z某提出的其以劳务作价出资成为D公司*的上诉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注:本文观点仅供参考,任何案件均具有法律风险,操作不当可能导致相关诉求无法获得支持,读者请勿简单模仿。
作者:黄维升律师,深圳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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