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iCourt法秀
转自:山东高法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来源”或“转自”的作品均转载自媒体,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所分享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学习参考,不代表本号观点
多数购房者买房子属于刚性需求,无论是北上广深还是偏远的小县城,买房都是人生中一次重要的选择和投资。房屋买卖合同自然就成了这当中最需要关注的重点。这是由于购房者和开发商对于商品房的建设进展以及双方在专业知识上存在的信息不对称,有时购房者对合同不甚了解就草率签字,以致最后在合同履行中处于被动地位。本文针对商品房预售合同做重点分析(以 GF - 2014 - 0171 合同范本为例),提醒购房者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应该从哪些角度关注合同,谨防合同陷阱。
一、概念解释及法律关系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房屋并不实际存在,预购人获得的是一种期待权。能否实现预购合同的目的,主要取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能诚信履约。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规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包括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属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子级案由。无论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还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仅是出售主体不同,其本质仍然是买卖合同,并无明显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