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三类塔吊,超过年限的由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⒈630kN.m以下(不含630kN.m)、出厂年限超过10年(不含10年)的塔机;⒉630~1250kN.m(不含1250kN.m)、出厂年限超过15年(不含15年)的塔机;⒊1250kN.m以上、出厂年限超过20年(不含20年)的塔机。
下列三类塔吊,超过年限的由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⒈630kN.m以下(不含630kN.m)、出厂年限超过10年(不含10年)的塔机;⒉630~1250kN.m(不含1250kN.m)、出厂年限超过15年(不含15年)的塔机;⒊1250kN.m以上、出厂年限超过20年(不含20年)的塔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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