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会经济政治原则,如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的原则,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为最大多数人谋最大利益的原则,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原则等;
(2)专门法律原则,主要包括法律面前平等的原则,法治原则,法制协调统一原则,保持法律稳定性、连续性和及时废改立相结合的原则;
(3)立法方法原则,主要包括从实际出发和加强理论指导相结合原则,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原则,总结借鉴和科学预见相结合原则。
我国普通法律立法的基础规定见于宪法及立法法。
《宪法》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普通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的法律。
《立法法》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