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少流水算拒执罪,执行局查余额还是流水

首页 > 社会-法制 > 作者:YD1662022-11-25 22:05:52

我是‬法说执行-刘先生,专业的法律执行工作者,行为执行的领头羊。

男子因欠款8万余元

被“拒执罪”立案起诉[不看]

怎么回事呢?

我们往下看[灵光一闪]


以案普法,教你怎么执行“老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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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检察网)

多少流水算拒执罪,执行局查余额还是流水(1)

被告人马某,男,1961年**月**日生,住上海市青浦区**镇**村**号。被告人马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2月9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转取保候审,2021年12月7日经本院决定逮捕,于2022年1月19日由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2019年9月20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通州区法院”)就被告人马某与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要求被告人马某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姜某某偿还借款本金82000元并支付利息。

后因被告人马某未履行判决,姜某某于2020年4月7日向通州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4月16日,通州区法院按照被告人马某在审理阶段向承办法官电话确认的送达地址向其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财产调查表、缴款通知书、限期履行的执行裁定书等执行文书。

要求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传唤其于2020年4月27日至该院执行局接受询问并申报财产。2020年4月17日,被告人马某父亲签收上述文书后转告了被告人马某。

2020年4月27日,被告人马某委托朋友李某某到通州区法院确认送达地址为上海市青浦区**镇**村**号,并将被告人马某拟定的还款计划交给法院。根据还款计划,被告人马某承诺于2020年5月26日前偿还本案债务30000元,2020年7月 10日前偿还50000元,2020年8月底一次性偿还剩余债务。


但被告人马某‬并未能按照还款计划履行债务,法院就没办法了吗?


2020年5月14日,通州区法院向被告人马某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案件承办法官分别于同年5月20日、6月19日通过短信方式与被告人马某沟通,敦促其申报财产,履行债务,但被告人马某一直拖延、欺骗法官,未能履行义务,亦未到法院申报财产。

执行案件承办法官通过微信与被告人马某沟通,被告人马某同意通过微信平台送达执行文书。2020年6月至7月,承办法官敦促被告人马剑平按照还款计划履行债务、申报财产,但其一直未履行。

2020年5月26日。因被告人马某拒不履行本案债务,亦未到法院申报财产,通州区法院对马某下达《预处罚通知书》,对其预处罚30000元、拘留14日,并通过微信平台送达,但被告人马某仍拒不到庭申报财产、履行义务。2020年6月2日,通州区法院决定对马某罚款30000元,并于次日邮寄罚款决定书至确认的送达地址。


多少流水算拒执罪,执行局查余额还是流水(2)

看到这里你们是不是认为[打脸]

案件就结束了?[what]

终本了?[what]

只要“老赖”马某不出现就平安无事了?[what]

前面我写过很多执行“老赖”的文章,以及视频(关注我以便查阅)。其中针对各类案件的执行方式都有,特别提过执行“老赖”法院调查令的重要性。以及排查“老赖”账户流水,微信账户流水更是执行的关键所在。


回归到案件,我们接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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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至2021年,经查,被告人马某手机微信交易记录中有大量乘车、住宿、餐饮、购物、美发等消费记录,其中不乏高消费。

2020年12月9日,被告人马某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否认有履行能力;后因多次传唤不到案,于2022年1月19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调取的人口详细信息、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被告人马某拟定的还款计划、微信聊天记录、住宿记录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马某某、姜某某、郑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调取的马某微信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等。

马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说到这里,你们是否觉得你们的案件也是如此情形?[what]是不是也知道“老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what]是不是说你们哪里的法院不去拘留?[what]是不是说你们哪里的公安不立案,不调查?[what]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无论是对“老赖”进行拘留或者采取其他惩戒措施,其目的是为了让他尽快履行还款义务。希望“老赖”能认识到自己的问题,及时还款,利人利己,共同维护市场经济的良好法治秩序。

法制社会,有法可依,才能有法必依。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在法院的执行过程中,最能体现压力的三大执行手段拘传、拘留、拒执罪,债权人也知道这三个执行手段只要落实到位那么老赖一定会还钱,没有多也有少。没有老赖愿意被拘留,担刑事责任(拒执罪)。

虽然法院的执行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查人找物依然是工作瓶颈。法院无侦查权,仅凭调查权很难查到财产。只要被执行人采取最简单的规避手段,就能躲过法官的所有执行措施。法院希望公安利用网络布控、网上通缉、卫星定位等侦查手段助力法院查人找物。

但公安启动侦查权的前提又是被执行人涉嫌拒执罪。而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是否涉嫌拒执罪又需要法院调查核实。这就陷入了死循环,导致法院无法联动警察为债权人搜集证据。这项工作最终只能落到取证能力最弱的申请人身上。




本案主要是因为马某手机微信交易记录,被法院以“拒执罪”刑事立案。多次传唤不到案后下发拘留决定以及罚金30000元。一般情况下,执行案件常用的拘留理由有两个。

1、拒不申报财产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的情况较少,能履行的,不等你拒不履行,就把你的账户、房产。汽车查封完了,你就不履行也不行了,只能履行。

2、大部分拘留都发生在拒不申报财产上,所以,积极申报总是没错的,没有财产就零申报,也算申报,也算配合法律履行义务。马某多次答应法官和解,从未履行过一次,更没有配合财产申报,传唤不到庭,配合微信消费记录最终被以“拒执罪”立案。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发展,电子证据早已从原先审判实践中的“边角料”变成现在的“主角”。微信聊天记录、支付软件的转账记录也已成为名正言顺的电子证据。


有法可依,才能有法必依!司法权威,不容挑战![发怒]

下面一些普及一下“拒执罪”取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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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我们可以去请求法官配合发出报告财产令,这个是可以要求法院进行配合的,也是我们的权利,我们要求被执行人报告自己的财产。

第二,“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并不要求罚款、拘留实际执行完结,而是法院决定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并依法将相关决定送达被执行人的情形。

第三,被执行人拒不缴纳罚款,且仍拒不执行的,就充分符合拒执罪的犯罪构成。取证结束,可以报案或提起刑事自诉。

第四,需申请人自行搜集被执行人违反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的证据线索。

第五,法官无侦查权难以查明被执行人的行踪,所以往往无法拘留,但可以让法官配合给被执行人发出罚款通知。

第六,申请人自行搜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比如被执行人的车辆、房产或其开办有企业等。

第七,请求法官配合向被执行人发出法律文书,指定其在一定期限内交出特定财物,比如车辆,房产等。

违反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后仍拒不执行的,构成拒执罪。

最重要的一步,一定要调取“老赖”的所有账户流水明细,特别是微信,支付宝这两类!![灵光一闪]

好了,以上执行方式希望对你有用,具体细节可以关注我,私信我给你分析!

我是-刘先生,带你‬了解‬更多‬法律‬执行‬相关‬知识‬。一名知法、懂法、守法、学法的深漂男孩。关注吧,随时解答!学法懂法,知法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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