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所谓:“刑一而正百,*一而慎万”,法律存在的意义,不仅限于处罚犯人,更重要的是震慑犯人,要做到判一个人的刑,可以让一百个人守法,*一个人可以让一万个人慎行,法律就实现了其存在的意义。
在我国刑法中,大致可以分为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这三种量刑标准。其中死刑顾名思义就是剥夺犯人的生命,看似是最痛苦的刑罚,实际上被判无期徒刑往往比死刑还要难受。一辈子都要在监狱里生活,不能和亲人朋友团聚。
但无期徒刑并不代表终身监禁,在我国无期徒刑能够适用减刑和假释。可即便是进行了减刑和假释的犯人,也还要进行实际服刑,且服刑时间不得少于十三年。
案例分析2018年3月1日,河南省襄城县发生了一桩特殊的*人案。当地村民邢某、苏某正坐着阮某的三轮车行驶在范湖乡某公路上。在果子园村附近时,与另外一辆电动三轮车发生车祸。车祸导致电动三轮车上的王某和王某冲受伤,且王某冲伤势严重。
一行人商议后决定骑电动三轮车将两人送往医院救治,于是阮某骑着电动三轮车,带上邢某、苏某和王某、王某冲。行驶到一半时,阮某担心会承担法律责任,于是和邢某、苏某商议后决定将王某、王某冲二人丢弃不管。
途中邢某以上厕所为由,让王某和王谋冲下车,随后阮某急忙驾车逃亡,邢某追赶上三轮车踏板一起逃走,将王某和王某冲两人丢弃在路边。有群众发现两人后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两人这才被送到医院。
可惜王某冲重伤不治身亡,王某因伤势不重保住了一条性命。出院后王某将阮某三人告上法庭,认为他们的行为构成了故意*人罪。对此法院做出了判决,以故意*人罪判处三人,有期徒刑13年到无期徒刑。
法院认为,在意外发生后,作为当事人,阮某有义务和责任将伤者送到医院救治。但三人为了逃避责任,在路过多个卫生院和诊所时视而不见,最后还将受伤的两人丢弃在路边,导致王某冲动送医不及时,得不到救治而死亡。
阮某等人的行为构成了故意*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生命是行使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和前提,任何公民的生命都受法律保护。故意*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中阮某作为主谋,法院对他从重处罚,一审判处阮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于这个判决结果,阮某不服提出上诉。毕竟无期徒刑就意味着一辈子都要在监狱里度过,这对于一个正常人而言是难以接受的。那么阮某作为*人犯,他还有机会获得减刑吗,如果获得了减刑,是否还要继续坐牢?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的刑罚,但并不意味着被判无期徒刑后,犯罪分子终身都要在监狱里度过。在罪犯认真接受改造、或有检举立功等特定情况下,我国刑法也允许被判无期的罪犯适用减刑、假释。
在这起案例中,阮某就获得了减刑,只不过他既没有认真接受改造,也没有检举立功。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我国法院庭审有一个流程,一审并不是重点,一审之后原告和被告有不满之处,可以提出上诉进行二审。阮某既然不服从判决,自然会提出上诉。在二审中,阮某的律师表示,阮某在事后对王某冲和王某进行的经济赔偿,因此取得了两人家属的谅解。
在取得谅解后,还判处阮某无期徒刑,明显量刑过重。因此阮某及其律师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要求进行二审重判。法院二审后采纳了阮某的意见,改判其为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延伸分析严格意义上来说,阮某所获得的的减刑,并不能算作在无期徒刑的基础上减刑。一般情况下,只有被判处无期徒刑并执行判决后,罪犯认真改造或检举立功才能获得减刑。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但减刑之后并不意味着犯人可以直接释放,同样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除了减刑之外还有假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但对累犯以及因故意*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综上所述,无期徒刑并不意味着一辈子都要待在监狱里,还是有可能重获自由的。前提是要在监狱里表现良好,有立功或检举等特殊情况。而且就算获得了减刑,至少也要服13年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