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凭证保留期限,食品生产者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规定

首页 > 社会-民生 > 作者:YD1662022-11-19 12:53:32

市场监管

"沂"周故事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前几天

临沂市市场监管局发布了

一批抽检不合格食品名单

可能大家会比较好奇

通报的后续处理

一般来说呢

市场监管部门会根据具体情况

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这个时候

进货查验记录的重要性就体现出来了

为什么这样说

一起来看下面的典型案例就知道啦~

在临沂市市场监管局公布的

2022年第一批

减免行政处罚典型案例中

一家商贸公司销售不符合

食品安全标准的韭菜案

因履行了相关义务

被“免予行政处罚”

一起来看看

兰陵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兰陵县百荣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韭菜案

案件详情

2022年6月8日,兰陵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了兰陵县百荣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韭菜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2022年3月8日,兰陵县市场监管局收到兰陵县农业农村局移交的检验报告,当事人销售的韭菜经检验腐霉利残留量项目不合格。经查,该批次韭菜是2022年2月8日自临沂市兰山区大刘菜叶批发商行购进,进价4元/每斤,售价4.8元/每斤,共购进34.5Kg。当事人在进货时依法向供货方索要了相关票据、农产品产地证明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及《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考虑到当事人在进货时认真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积极配合案件查处,兰陵县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其免予行政处罚

监管有话说

本案当事人作为普通食品经销商,在购入韭菜时只能凭借查看新鲜程度、索要检验报告等方式鉴定其品质,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且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过罚相当原则,市场监管部门对其免予处罚,并及时将案件线索移交至该批次韭菜批发商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进一步处理,从源头上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追究。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凭证保留期限,食品生产者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规定(1)

那么问题来了,

什么是“进货查验义务”?

应该怎么履行这个义务?

食品经营者怎样才能依法免责?

接着往下看

什么是“进货查验义务”?怎么履行?

首先,我们来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

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也就是我们平时说的索证索票,包括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市场监管人员日常检查时也会要求出示。也就是说,如果平时索证索票检查时合格,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上你就不需要担心。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凭证保留期限,食品生产者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规定(2)

食品经营者怎样才能依法免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了免责条款——食品经营者
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
,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条款,食品经营者“可以免于处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査验等义务

首先,要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前面已经说了怎么做,这里不再赘述。

关于本条,还要注意这个“等”字。也就是说,食品经营者不仅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逐款查验、记录、保存外,还要履行与查验相类似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建立食品安全自查义务;

第五十三条规定的食品经营者、食品经营企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义务;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食品经营者贮存和定期检查清理的义务;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餐饮服务提供者维护清洗校验义务;

第六十条规定的食品添加剂经营者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义务;

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食品经营者发现不安全食品执行停止经营、通知、召回的义务。

也就是说,食品经营者未履行上述任何一项规定,都视为未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不可免责。(但这些制度相对履行进货查验还要容易,可根据需要建立相关制度和记录)

(二)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本项的举证义务归于食品经营者。

即经营者必须拿出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确实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例如如进货时已经查验、索取了相关合格证明文件等。。

如果不能拿出相关证据,则不能免责。

同时另一方面,若消费者能够提供相反证据,证明经营者知情,则同样不能免予处罚。

(三)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经营者应当提供真实的进货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便于追根溯源,对违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查处。

(四)其他

(一)免予处罚的对象:只针对食品经营者(包括食品销售者和餐饮服务提供者),不针对食品生产者,也不包括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

(二)免予处罚的情形:只针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这一特定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不得免责:

对食品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如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经营明知或者应知是虚假标注生产日期或者保质期的食品、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等。

实施了审慎注意即可发现并且消除的违法行为,如经营标签、说明书有明显擦拭、涂改痕迹的食品等。

同一问题已被消费者投诉、举报或者已被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但仍未改正的行为。

(三)此处“免”掉的是行政处罚的责任,并非免除民事责任。如果造成消费者损失,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

最后、再次提醒

广大食品经营企业

请一定做好进货查验!

给自己的经营加好“保险”

@全市广大市民,这封信请查收!

临沂市市场监管局发布重要提示!@全市网络交易经营者,关于“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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