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客运经营,其中明确——
客运班车应当按照核定线路、班次运行,禁止在高速公路封闭路段内上下乘客。客运班车不得在规定的站点外上客、揽客,不得在途中滞留、甩客或者强迫乘客换乘车辆。
鼓励客运班线经营者开展班车客运定制服务,依法按照旅客需求灵活确定发车时间、上下旅客地点。
承接包车客运业务的,承运人应当随车携带包车客运标志牌和包车合同,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不得从事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运行线路一端应当在车籍所在地,旅游客运运行线路至少有一端应当在旅游景区(点)。
禁止利用摩托车、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车辆从事客运经营活动。具体车辆类型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示。
针对规范乘车,其中明确——
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车,主动接受进站安全检查,遵守乘车秩序,行驶途中系好安全带,讲究文明卫生,不得携带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乘车。
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客运站经营者可以拒绝其进站乘车。
针对汽车租赁经营,其中明确——
汽车租赁经营者不得向承租人提供驾驶劳务。
在车辆租赁期间,因承租人、驾驶人员过错发生交通违法、交通责任事故以及其他因承租人、驾驶人员行为造成租赁车辆被扣押、丢失等后果的,由承租人依法承担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