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新闻记者 周妮)10月24日,记者从宿迁召开的1 X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从今年8月1日起,宿迁再次同步以一定比例提高部分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据介绍,此次调整标准,全市将有4.4万名优抚对象受益。
调整标准对象有哪些?调整标准如何?会上,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相关负责人对此进行了解答。
据介绍,此次调整标准涉及享受国家定期抚恤和生活补助对象共七类人员。包括: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两参”人员;60周岁以上烈士子女;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
调整标准方面,本次调整以宿迁市2021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作为动态调整基数,按照江苏省动态调整机制规定的比例进行测算,测算结果低于国家和省定标准的,按国家和省定标准执行,测算结果高于国家标准的,按测算结果执行。宿迁市2021年动态调整基数为85099元,较上一年度增长8.1%。
宿迁市无工作单位且无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的残疾抚恤金最低十级因公标准为13620元/年,较上一年增加1030元/年。最高一级因战达到116270元,较上一年增加9600元/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分别提高到38290元/年、34040元/年、29780元/年,较上一年分别增长2880元/年、2560元/年和2240元/年;在乡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800元/年。
根据动态调整机制测算,“两参”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74元,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69元,均高于国家规定每人每月提高标准不低于50元。
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省定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715元,较上一年每人每月提高55元。
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的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4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5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