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朋友大家好,今天呢咱们继续聊聊“那点事儿”,这一期的主题是带病回乡那点事儿。
首先,咱们说一说什么叫“带病回乡”。
什么叫“带病回乡”?在《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按照《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军人因战、因公致残,医疗终结后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的,应当评定残疾等级。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病致残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的,也应当评定残疾等级,因此,认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应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退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这里的患病是指慢性病,慢性病不是指某种疾病,而是对起病隐匿,病程长且迁延不愈,病因复杂,需长期医疗服务,给生活和工作带来严重影响的一类疾病的总称。
那么问题来了!question 1 所有退役军人都可以申请“带病回乡”吗?并不是。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1年7月29日修订)"第二十三条规定,因病评残仅限于服役期间患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此,认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应仅限于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从部队退伍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此外,符合政府安排条件的退役军人选择政府安排工作的,已经由职工医疗保险进行保障,所以是不能认定的。
question 2 认定“带病回乡”需要提供什么资料呢?在《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民发〔2009〕166号)里面是这么规定的:患慢性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伍回乡生活困难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并提交或具备以下材料:
(一)本人申请;
(二)户口本;
(三)退伍军人证;
(四)军队医院证明,具体是指下列之一:
1.退伍档案中记载患有慢性病的退伍军人登记表或在服役期间军队体系医院出具的患慢性病证明(须能取得该医院或上级卫生部门确认);
2.近期从军队体系医院复印的盖有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在服役期间患慢性病原始病历。
(五)盖有医院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近期慢性病(特指原军队医院证明中记载的慢性病)就诊病历复印件及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
2015年《山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从为参加工作,且符合下列条件的退役军人,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一、在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登记条件的;二、退伍档案中有部队军以上单位指定医院做出的相关医疗结论或者原始病历的。
看到这里,有人会问咯,备齐这些资料我去哪里办理呢?不要着急,《通知》里面给大家写清楚了,待我细细道来~~~
question3 如何办理?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现在应该是到县级人民政府滴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咯,下面小编就统统改成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咯)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安排申请人按照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的规定或到指定的医院对军队医院证明的慢性疾病进行检查。对于在部队所患慢性病未痊愈的,填写《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表格样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制定),由县级或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批。具体审批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规定。
审批机关认为符合条件的,在《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签署意见,批准其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定期补助及享受其他相关待遇。对于由县级或地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批的,审批机关需同时将有关材料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上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纠正。
整个流程走一遍之后,大家肯定还有一些问题想了解,咱们继续解答。
“带病回乡”慢性病范围是什么?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按照民政部《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试行)》(民发〔2011〕208号)列举的常见慢疾病或功能性障碍的规定执行,适用于在部门患病未能治愈,残情达不到评残标准规定的等级,其所患慢性病相当于十级残情以上的带病互相退役军人。对于本范围未能列入的少见的慢性病,其病情相当于十级以上残情者,可参照相应系统慢性病认定。
现在医疗条件 也好了,如果这个慢性痊愈权后,办理了“带病回乡”的退伍人员还能还能继续享受待遇吗?不可以咯,根据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 》(民发〔2009〕166号)规定,已经治愈或生活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中止“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相关待遇。
好啦,今天的“带病回乡”这点事儿系列就到此结束,大家还有什么关心关注的问题,可以给留言,小编下期给您一一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