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王岩律师。今天我们来继续逐条解读《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和不动产统一登记】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法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不动产登记机构和国家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的规定。
【法条解读】
2007年物权法立法过程中考虑到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动产登记主要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相关不动产管理部门负责。涉及的部门主要有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等。在物权法立法过程中,不少部门、专家认为,登记机构特别是不动产登记机构不统一,必然出现重复登记、登记资料分散、增加当事人负担、资源浪费等弊端,不利于健全登记制度,应当统一登记机构。立法机关经研究,赞成上述意见,同时又考虑统一登记涉及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行统一登记需要有一个过程。因此,本条第2款在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的同时,又规定,“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民法典维持了这一规定。
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国务院于2014年制定发布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目前,不动产登记工作应当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来执行。2018年9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立法规划,其中不动产登记法被列为一类立法项目。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将是不动产登记法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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