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
1.高速公路拖车、吊车按本标准计费,其他道路拖车、吊车收费基价标准下浮20%。
2.拖车作业里程为救援车辆将故障事故车辆从故障事故发生地拖达规定地点的里程,以公里为单位,不足1公里按1公里;车辆的座位数、吨位为客运车辆核定座位数、货运车辆核定载重量,货物超载车辆按实际载重吨位计费,卧铺客车每一铺位折合1.5个座位。
3.拖车里程在10公里以内的按各车型的基价收费,超10公里部分,按实际公里数加收作业费,作业费最大计费里程不得超过40公里。应故障事故车主特殊要求(送市内维修厂、4S店等),超出正常作业范围的拖车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
4.吊车作业包括吊车从事故故障现场将需吊运的车辆和货物吊运至转运车辆以及将吊运的车辆和货物从转运车辆吊运至卸载场地整个过程。对装运国家规定的易燃易爆及危险物品的车辆,收费上浮20%。大雾天气、夜晚(21时至6时)、积雪结冰道路救援,收费上浮20%(不得累计上浮)。
5、接受委托的救援车辆已到达现场,因车主原因不再实施救援时,按相应故障事故车型基价标准的50%收费。
6、收费标准不包括车辆通行费(含桥梁和隧道)。实际救援中发生车辆通行费的,按照实际发生费用另行收取。
7、在同一事故现场,同一辆吊车对两辆以上事故车辆施救,每辆按90%计收。接受委托的吊车已到达现场,因车主原因取消作业时,按相应车型收费标准的50%计收。需动用65吨以上吊车的,费用由双方协商。
8、同时更换多个轮胎的,从第2个起每个收费50元。同轴同侧两个轮胎需拆换里侧轮胎的,按拆换2个轮胎计收。
9、对必须整修方可拖吊的重、特大交通事故损毁车辆进行修整,包括切割车体或解除断气刹、拆卸半轴等。
10、按实际转运货物的重量和转运里程计费,不足1吨按1吨计算,不足1公里按1公里计算。
11、货物装卸是指货物从事故(或故障)车上卸下(包括散落在地上的货物)装上转运车辆,到达目的地后,从转运车上卸下全过程的服务收费。装卸费按吨收取,不足1吨按1吨计收。机械装卸5吨以内的货物按基价收费,超5吨部分,按实际吨数加收装卸费。由人工能够单独完成的视为人工装卸,人工无法单独完成需要机械辅助的视为机械装卸。
12、停车场存放故障事故车辆按照当地物价部门核准的停车场收费标准收取车辆停放费。故障事故车辆由拖车救援服务企业临时保管,负责车辆、货物安全,按本规定收费。拖车当日不收费,载有货物车辆加价50%。
山东省备注:
1.拖车、吊车救援服务收费按被救援车辆车型计费。车型分类按交通运输部行业标准执行;
2.吊车费是指将被救援车辆施救吊装并在停车场完成吊卸收取的费用。在同一事故现场,同一辆吊车对两辆以上事故车辆施救,每辆按60%计收。拖车费从拖车救援时计收;
3.货物装卸费是指从被救援车辆卸载至场地并从场地装运至转运车辆收取的费用。从被救援车辆直接装运至转运车辆或装、卸分离时,按装卸费的50%计收;
4.拖、吊运载国家规定的易燃、易爆及放射性等危险品和车辆,应在监管相关危险品的政府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收费标准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上浮30%;
5.救援过程中拖车同时开展吊车作业,收取拖车费后,吊车收费按50%计收;
6.救援车辆到达现场,因车主原因不需救援的,按基价的60%计收。吊车按收费标准的50%计收;
7.车辆(货物)停车看护费执行各市收费标准,但不得超过上述标准;
8.上述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
黑龙江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