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在千山顶上头,突岩深缝妙香稠。”空谷幽兰,向来引人驻足。但是,有人却为了牟利以身涉法,非法采挖、出售野生蕙兰。近日,丹凤县人民法院审理该案,被告人马某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该案系丹凤县人民法院判决的非法采挖野生蕙兰第一案。
河南卢氏县马某自2018年接触兰花后断断续续加入多个微信群,详细了解各种兰花品种、习性。2021年12月17日、18日马某驾车承载郝某(另案处理)等人,从河南省卢氏县某镇前往丹凤县武关镇,在明知野生蕙兰已列入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名录,且没有采集证的情况下,非法采挖野生兰花7株,其中马某采挖5株,郝某采挖2株,后驾车欲返回河南省卢氏县出售兰花,经群众电话举报后被查获。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7株野生兰花均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2021)中的二级保护植物蕙兰。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挖、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其行为已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告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积极赔偿生态修复赔偿金等情节,决定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并及时收缴罚金。
相关规定:2021年9月7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正式发布新版《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新增野生植物268种和32类,除兔耳兰外所有野生兰花属均被列入该名录。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野生兰花资源是自然生态系统中不可替代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野生兰花资源,对于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野生兰花价格不断走高,成为不法分子的牟利目标,野生兰花自然繁殖速度不断下降,严重破坏了野生植物的多样性,甚至有可能导致珍贵野生植物物种的缺失。所以大家要谨记,在野外、山上遇到自己不认识的野生植物,千万不要随意采挖,以防触犯法律,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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