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今年5月1日起,我国渤海、黄海、东海和北纬12度以北南海已全面进入海洋伏季休渔期。尽管各地海洋渔业执法部门不断三令五申,不少人仍铤而走险从事违法捕捞作业。
全国各地海警部门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涉渔违法犯罪活动。仅就中国海警官方公众号发布的资讯来看,自今年进入海洋伏季休渔期以来,截止目前,全国各地已陆续打击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60余起,其中福建地区16起。
这些从事非法捕捞作业的行为人,因不了解或不重视相关捕捞政策,撒下渔网落入法网。
在这里,我们以福建省为例,对违法捕捞的相关行为进行梳理,希望能为从事捕捞渔业的各位明晰违法犯罪边界,提升合法捕捞意识和水平。
01
撒下渔网,落入法网
2013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第四次修正后,全国各地纷纷出台相关办法,对本地渔业捕捞作业提出了更为严格的限制。
福建省于2019年11月27日修正通过《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以下简称《福建省实施办法》),在《渔业法》基础上对违法捕捞作出更为详尽的规定。
根据相关规定,违法捕捞的,将可能承担罚款、没收渔获物、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没收船舶等不同程度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达到有关刑事立案标准的,将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此外,违法捕捞行为人可能因破坏海洋渔业资源、危害海洋生态环境安全,被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被判处承担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公开赔礼道歉等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经过检索发现,近五年来福建省范围内因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获刑的案例高达91起,每年都有数十位渔业捕捞从业者受到刑事追究。上周公号发布的《为何渔船出海捕捞,反而被强行拖回?更严重的是……》文章,结合实际案例对该罪名的相关认定标准及法律责任进行了详细介绍。
除刑事犯罪之外,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每月都会在其官网公布上月渔业行政处罚案例。仅从网站公布的数据来看,5月份就有8起行政处罚案例。例如闽海渔执罚〔2021〕073006案中,违法主体郑某某(闽漳渔60xxx所有人)因未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的规定、擅自将该船核定的作业类型刺网改为单船桁杆拖网进行捕捞,而被执法机关处以没收违法所得624元,并处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18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这些鲜活的案例时刻都在提醒我们,一旦违法捕捞,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02
非法捕捞水产品的 四种表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四种行为类型,分别为:在禁渔区捕鱼、在禁渔期捕鱼、使用禁用方法捕鱼以及使用禁用工具捕鱼。
为避免因不懂法律而触犯刑律、承担重责,从事渔业捕捞作业的人员有必要充分了解上述四种行为的含义,接下来我们将逐一展开介绍。
①禁渔区捕鱼
2002年3月28日,《福建省实施办法》经过第三次修正,在第二十五条中明确本省机动底拖网作业禁渔区为以下六点联线内侧海域:
第一点北纬27°10′东经121°10′;
第二点北纬26°05′东经120°40′;
第三点北纬25°18′东经120°05′;
第四点北纬24°52′东经119°38′;
第五点北纬24°00′东经118°30′;
第六点北纬23°10′东经117°40′。
2007年3月28日,《福建省实施办法》通过第四次修正,将禁渔区的划定交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不在本法中直接体现。2007年5月,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发布通告,确定福建省机动底拖网作业禁渔区,与2002年第三次修正通过的《福建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范围相同。
《福建省实施办法》(2002年第三次修正版)第二十五条还明确了定置网作业的禁渔区为1.40米等深线以外海域,机围缯作业的禁渔区在4月1日至4月30日为闽南渔场北纬23°30′至24°00′、东经117°20′至118°10′范围内海域和闽中渔场北纬25°25′至26°00′、东经120°05'以西海域,在5月1日至5月31日为闽东渔场北纬26°00′至26°40′、东经120°30′以西海域。
除上述机动底拖网作业、定置网作业及机围缯作业禁渔区外,福建省还在多处水域设置禁渔区。
如2008年11月28日,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发布闽海渔〔2008〕368号通告,在“厦门市五缘湾大桥以南五缘湾内的海域和厦门市钟宅、刘五店、澳头、五通四点连线的同安湾口湖里一侧的海域”设置禁渔区,禁止一切捕捞和养殖行为。
2020年2月25日,发布闽江水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规定“南平市延平区市标至福州市长乐区金刚腿的闽江干流江段”为禁渔区,除休闲渔业、娱乐性垂钓外,禁止所有捕捞作业。
其他内陆水域的禁渔区,由行政区域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②禁渔期捕鱼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于2021年4月7日发布通告,对2021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作出调整。针对除钓具外所有作业类型的捕捞渔船,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实施伏季休渔制度。具体而言:
(一)北纬26度30分以北的我省海域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
桁杆拖虾、笼壶类、刺网和灯光围(敷)网作业渔船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
小型张网作业渔船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
(二)北纬26度30分以南的我省海域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
(三)兼作不同作业类型的渔船,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最长作业类型休渔时间
(四)捕捞辅助船休渔时间:
北纬26度30分以北的我省海域为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
北纬26度30分以南的我省海域为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
在伏季休渔期间,所有休渔渔船原则上不得变更作业类型、作业方式,应回渔船船籍港所在地休渔,禁止异地休渔。5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禁止冰鲜杂鱼交易。钓具渔船虽不受伏季休渔期的时间限制,但也应严格执行渔船进出港报告制度,严禁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
除上述海洋伏季休渔期外,福建省针对部分水域及渔业资源单独划定禁渔期。如2020年2月25日,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发布通告,针对闽江水域,规定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为禁渔期,期间除休闲渔业、娱乐性垂钓外,禁止所有捕捞作业。亲虾禁捕期,则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其他内陆水域的禁渔期,由行政区域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③使用禁用方法捕鱼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于2006年9月16日发布通告《福建省渔业捕捞禁止和限制使用渔具渔法目录》(以下简称《渔具渔法目录》),公布本省禁止使用的渔法包括炸鱼、毒鱼、电鱼。2019年11月27日通过《福建省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再次重申,禁止炸鱼、毒鱼、电鱼。
经检索相关案例,常见的炸鱼方式包括使用大火炮、鱼雷、土炸弹等,常用的毒鱼药剂包括氯氰菊酯、乙草胺农药等,常见的电鱼工具包括电捕鱼器、电瓶、打鱼机、电线、蓄电池等。
④使用禁用工具捕鱼
2006年9月16日,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发布《渔具渔法目录》,公布本省禁止使用的渔具包括:目鱼笼具、鸬鹚、鱼簖、敲舟古、畚箕网(俗称“迷魂阵”)、陷阱网(俗称“长袖定置网”)以及帆张网。
2019年11月27日,《福建省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补充规定,禁止使用鱼鹰、鱼簖、目鱼笼捕鱼和敲䑩作业。
《渔具渔法目录》规定,本省限制使用的渔具包括:
(一)张网
1、锚张网作业每船挂网不得超过15张;
2、桩张网作业每船挂网不得超过20张;
3、樯张网作业每船挂网不得超过10张;
4、船张网作业每船挂网不得超过1张;
5、单片式虾张网作业每船挂网不得超过30张。
(二)围网
灯光围网单船的灯光强度不得超过250kw。
(三)笼壶
1、小型渔船携带的笼数不得超过150个;
2、中型渔船携带的笼数不得超过1000个;
3、大型渔船携带的笼数不得超过2000个。
单笼规格:高22—25cm,直径45 cm
(四)其它
1、插网渔具,整网的总长度不得超过200m;
2、内陆作业的光诱敷网渔具的网具边长不得超过20m;
3、海上作业的光诱敷网单船的灯光强度不得超过250kw;
4、飞鱼卵草帘作业每船携带的草帘总面积不得超过100m2。
《渔具渔法目录》规定,本省使用的渔具最小网目尺寸为:
(一)拖网类
1、底拖网网囊的网目内径不得小于54mm;
2、桁杆虾拖网网囊的网目内径不得小于20mm。
(二)围网类
灯光围网取鱼部网目内径不得小于22mm。
(三)张网类
1、捕捞带鱼为主的张网网囊网目内径不得小于50mm;
2、捕捞杂鱼和虾类的张网网囊网目内径不得小于20mm。
(四)刺网类
1、捕捞马鲛鱼、鳓鱼、大黄鱼的刺网网目内径不得小于90mm;
2、捕捞鲳鱼的刺网网目内径不得小于137mm;
3、捕捞黄鲫鱼、青鳞鱼、斑鰶、鲆鲽、金线鱼、龙头鱼刺网的网目内径不得小于50mm;
4、海洋三重刺网的内层网衣网目内径不得小于50mm。
(五)光诱敷网
光诱敷网网囊的网目内径不得小于25mm。
2013年11月29日,农业部发布[2013]1号通告《关于实施海洋捕捞准用渔具和过渡渔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规定对携带小于最小网目尺寸渔具的捕捞渔船,按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渔具处理、处罚,并提出严禁在拖网等具有网囊的渔具内加装衬网,一经发现,按违反最小网目尺寸规定处理、处罚。
福建省海域内,除上述本省制定的细化标准外,其他海洋捕捞渔具最小网目尺寸标准按农业部规定执行,主要体现在:
03合法捕捞
我们还应注意什么?
以上普及的各项禁渔规定,希望能帮助大家规避相关刑事风险,大家可以通过自主查询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官网以及各地区政府部门官网,及时了解当地的最新禁渔政策。
除此之外,从事渔业捕捞作业及相关行业的行为人还应注意下列问题,才能避免被执法机关行政处罚。
①控制捕捞幼鱼总量
各种捕捞作业应当主动避让幼鱼群。《福建省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本省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种类及可捕规格,除国家规定外,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2018年5月25日,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经研究决定自2018年起实施带鱼等35种重要捕捞经济种类最小可捕规格及幼鱼(幼体)比例管理规定。35种重要捕捞经济种类最小可捕规格(见下表),未达到最小可捕规格的为幼鱼(幼体)。
35种重要捕捞经济种类幼鱼(幼体)比例,2018、2019和2020年,在单航次渔获物中,上述种类幼鱼(幼体)重量分别不得超过该种类总重量的50%、30%和20%。2020年之后,按2020年的要求执行。
除上述35种重要捕捞经济种类外,其他类型的鱼类资源根据《福建省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体总量不得超过同品种渔获物总重量的25%。
若行为人违反规定,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可能被执法机关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按每超过一公斤幼鱼体处五元至十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执法机关没收渔具和船舶、吊销捕捞许可证;若达到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立案标准、构成犯罪的,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②申领捕捞许可证,并在规定范围内捕捞
根据《福建省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凡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捕捞许可证,并按照捕捞许可证规定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作业。没有取得捕捞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捕捞作业。
若行为人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或者未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规定进行捕捞的,可能被执法机关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根据船舶类型处以不同程度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能被没收渔具、渔业船舶或吊销捕捞许可证。
③使用合法船舶捕捞作业
根据《福建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从事捕捞作业及其辅助活动的船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核定渔业船名;(二) 登记船籍港;(三) 取得相应渔业船舶证书;(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禁止使用三无船舶从事捕捞作业或辅助活动。
违反上述规定,使用不合条件的船舶从事捕捞作业和辅助活动的行为人,可能被执法机关没收船舶和渔具,并可以处二万元至十万元的罚款。
④相关行业从业者注意事项
《福建省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禁止制造、维修、销售、随船携带、使用禁用的渔具以及不符合规格标准的渔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无渔业船名、无船籍港、无相应渔业船舶证书从事捕捞作业及其辅助活动的船舶和禁渔期内违禁作业的渔船供油、供冰,不得代冻、收购、销售、运输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由此可见,除直接从事渔业捕捞作业的行为人之外,相关行业的从业者若为违法作业行为人提供帮助的,也可能被执法机关追究责任,如违规渔具的制造者、维修者、销售者,违规捕捞渔船的供油者、供冰者以及违规捕捞渔获物的代冻者、收购者、销售者、运输者,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相关罪名、承担刑事责任。
03
写在最后
违法捕捞容易导致渔业资源再生率降低,对海洋渔业资源造成灭绝性破坏,严重影响海洋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是近年来执法机关严厉打击的行为。
在此提醒渔业从业者,及时关注有关机关网站,留意普法宣传,提高保护渔业资源的法律意识。否则,一旦触及法律红线,轻则受到行政处分,重则不免牢狱之灾,得不偿失。
作者 吴迪颖
世礼律师事务所律师,海法思享会原创团成员,世礼海关事务与贸易合规团队主要成员之一。
吴律师自入行以来专注于刑事法律业务,在走私犯罪辩护与海上执法领域有深入研究,曾协助办理多起重大、疑难案件,截至目前,已参与处理七十余起刑事案件,具有较为丰富的刑事办案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