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工繁育野生动物问题上要把握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属于野生动物范畴,还是在刑法的保护范围之内。另一方面,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确实具有特殊性、复杂性,需要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因此新解释规定了两种情形下,可不以犯罪处理,需要追究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理。
新解释明确,收购、贩卖非法捕捞的水产品或者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还明确了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的定罪量刑标准。
对价值的认定方法及动物种属类别、是否系人工繁育,非法捕捞、狩猎的工具、方法,以及对野生动物资源的损害程度等专门性问题作出详细规定,还规定了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衔接问题。
(转自周宁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