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四川日报-川报观察
川报观察记者 陈婷
9月9日下午,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孙宪忠教授应邀为四川省政协学习会作民法典专题学习辅导。作为民法典制定过程的亲身参与者,孙宪忠表示,民法典并不是“权利宣言”,而是一个个具体的行为规范和裁判规范。民法典的立法目的也不是仅仅宣扬民事权利,其更为重要的任务是实施。
1 把民法典看作“权利宣言”是不准确的
孙宪忠说,学习民法典,首先要准确地理解民法典。现在很多宣传特别强调民法典是一个权利宣言,这样一个说法不能算错,但至少是不准确的。在世界上其他国家,被称为权利宣言的比如法国的人权宣言、联合国的人权公约、美国的独立宣言,内容都不长,并且都是以其精神来感召社会。但民法典不一样。民法典现有1260个条文,所有法律条文中间都包含着法律规范,它用法律规范一方面来引导社会,另一方面来裁判社会是非。所以,民法典不是一个精神感召性的东西,而是很具体的法律规范,是推进社会进步、推进改革开放、推进人民权利保障的一个国家治理的重器。
2 民法典的立法价值在于实施
5年磨一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成为新中国历史上首个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我们制定民法典花了这么大工夫,就是要通过民法典来达到立法目的。”孙宪忠认为,因为民法典承担支持和保障依法治国的法律功能,其全部立法价值就在于全面实施。
孙宪忠说,民法与其他法律有一个非常重大的不同,即民事主体贯彻实施法律的主动性。民法在社会生活中关乎每一个人、每一个社会团体时时刻刻的切身利益,所以民法典作为行为规范的意义是非常重大的。本次民法典编纂就是要弥补现行民法系统的缺陷,用它的行为规范来引导社会,用它的裁判规范来分清是非,从而为依法治国提供“可靠”的基本遵循,达到国家治理的目标。
3 民法典怎样保障民生?
保障民生,是民法典在国家治理中作出的一个重大努力。应对现实重大民生问题,民法典从出生后的监护制度,到财产取得、居住安全、结婚成家、到养老继承等,为人民生存与发展从民法的角度提供基本保障。
孙宪忠以大家熟悉的未成年人监护问题为例,对立法思路进行了讲解:
传统民法中,未成年人的监护制度都是在父母子女和家庭的关系下调节,因为人们认为父母和子女的关系是世界上最牢靠的一种亲情。这次在民法典的编纂过程中,也有一些课题组提出了遵循传统的的立法方案。但是,民法典最终选择了打破传统。为什么?
“因为中国面临一个很大的现实问题:父母和子女之间的血缘监护已经显得不那么可靠了,出现了重大漏洞。”孙宪忠说,其中最大的一个漏洞是未成年人有很长时间要呆在学校里,所以学校的监护职责也是未成年人保护中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另外,还有留守儿童的问题,这些孩子的成长面临更多风险。在这种情况下,把监护制度放在父母子女的关系下显然是不够的,需要尽可能扩大监护人的范围,不能让孩子暴露在危险中。
4 尊重法感情,应是民法典实施的底线
民法典总共七编,80多章,共1260条,大约十一万汉字,这些章节条文构成了难以计数的具体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怎样打开民法典建立的规范与制度宝库?孙宪忠为与会者提供了三把金钥匙——法思想、法感情、法技术。
法思想,是指立法者编纂民法的指导思想。法感情,就是民事主体尤其是普通人民群众对于民法所设立的权利义务规则的如何认识和接受到多大程度的心理状态。法技术,则是民法典编纂所贯彻的科学法理、科学逻辑。
孙宪忠认为,不论是民法立法、司法还是执法,都应该注意民众的法感情问题,必须尊重国情民情。民法典中的很多条文,事实上也反映了国情民情的因素,比如公序良俗这个原则的承认和写入,出现在民法基本原则的第8条 ,也出现在合同编第153条。此外,民法典在涉及婚姻家庭关系方面的立法中,确实比较强调当事人的感情因素;在农村的集体所有权制度设计中,更加强调农民成员的权利,强调成员在集体中的基础性作用,这些规定相比以前的立法是一个显著进步。在法律的贯彻实施过程中,尊重人民,尊重民事主体的法感情,无疑应该成为底线。
【未经授权,严禁转载!联系电话028-869682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