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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概念
办公建筑是供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办理行政事务和从事各类业务活动的建筑物,包括商务写字楼、公寓式写字楼、酒店式办公楼等多种类型。
办公建筑一般由办公室用房、公共用房、服务用房和设备用房等组成。
二、平面布置及防火分隔要求
1. 办公建筑属于民用建筑,除为满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设置的附属库房外,民用建筑内不应设置生产车间和其他库房。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严禁附设在民用建筑内。
2. 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爆墙与厂房分隔,且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3.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4. 办公室、休息室等严禁设置在甲、乙类仓库内,也不应贴邻。
5.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丁类仓库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6.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应与装卸区、辅助生产区及办公区分开布置。
7. 民用建筑(含办公建筑)内的附属库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但应符合《建规》第6.5.3条的规定。
三、 防火间距要求
1. 办公建筑与厂房、仓库的防火间距,应满足《建规》3.4和3.5的相关要求。
注:办公建筑属于民用建筑的公共建筑,其中党政机关办公楼属于重要公共建筑。
2. 办公建筑以及与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应满足《建规》5.2的相关要求。
3. 除高层民用建筑外,数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或办公建筑,当建筑物的占地面积总和不大于2500m²时,可成组布置,但组内建筑物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4m。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建规》第5.2.2条的规定。
四、安全疏散和避难
1. 疏散人数的确定:
1)普通办公室每人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
2)设计绘图室,每人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研究工作室每人使用面积不应小于5㎡。
2. 疏散楼梯间的设置形式,疏散门、安全出口、安全疏散距离,以及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要求,等等,参照的公共建筑要求确定。
3.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办公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
五、消防设施设置
1. 建筑高度大于15m或体积大于10000m³的办公建筑、教学建筑和其他单、多层民用建筑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2. 除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高层民用建筑或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除游泳池、溜冰场外)及其地下、半地下室。
- 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及其地下、半地下室的公共活动用房、走道、办公室和旅馆的客房、可燃物品库房、自动扶梯底部。
3. 除规范另有规定和不适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设置送回风道(管)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且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m² 的单、多层办公建筑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 一类高层办公建筑和二类高层办公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50㎡的可燃物品库房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 办公建筑应参照《建规》8.5要求,设置防烟和排烟设施。
6. 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和公共建筑内应设置灭火器,其他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宜设置灭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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