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5 建筑内的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其中的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设备的用电需要。除三级消防用电负荷外,消防用电设备的备用消防电源的供电时间和容量,应能满足该建筑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用电设备的持续用电要求。不同建筑的设计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表10.1.5的规定。
10.1.6 除按照三级负荷供电的消防用电设备外,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的供电,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内设置自动切换装置。防烟和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内或所在防火分区的配电箱内设置自动切换装置。防火卷帘、电动排烟窗、消防潜污泵、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等的供电,应在所在防火分区的配电箱内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10.1.7 消防配电线路的设计和敷设,应满足在建筑的设计火灾延续时间内为消防用电设备连续供电的需要。
10.1.8 除筒仓、散装粮食仓库和火灾发展缓慢的场所外,下列建筑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疏散指示标志及其设置间距、照度应保证疏散路线指示明确、方向指示正确清晰、视觉连续:
1 甲、乙、丙类厂房,高层丁、戊类厂房;
2 丙类仓库,高层仓库;
3 公共建筑;
4 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
5 除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汽车库外的其他汽车库和修车库;
6 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
7 地铁工程中的车站、换乘通道或连接通道、车辆基地、地下区间内的纵向疏散平台;
8 城市交通隧道、城市综合管廊;
9 城市的地下人行通道;
10 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
10.1.9 除筒仓、散装粮食仓库和火灾发展缓慢的场所外,厂房、丙类仓库、民用建筑、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等建筑中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
1 安全出口、疏散楼梯(间)、疏散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及其前室、避难层、避难间、消防专用通道、兼作人员疏散的天桥和连廊;
2 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及其疏散口;
3 建筑面积大于200m²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室、售票厅、候车(机、船)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及其疏散口;
4 建筑面积大于100m²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动场所;
5 地铁工程中的车站公共区,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楼梯,连接通道或换乘通道,车辆基地,地下区间内的纵向疏散平台;
6 城市交通隧道两侧,人行横通道或人行疏散通道;
7 城市综合管廊的人行道及人员出入口;
8 城市地下人行通道。
10.1.10 建筑内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疏散楼梯间、疏散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及其前室、避难层、避难间、消防专用通道,不应低于10.0lx;
2 疏散走道、人员密集的场所,不应低于3.0lx;
3 本条上述规定场所外的其他场所,不应低于1.0lx。
10.1.11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10.1.12 可能处于潮湿环境内的消防电气设备,外壳的防尘与防水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交通隧道,不应低于IP55;
2 对于城市综合管廊及其他潮湿环境,不应低于IP45。
10.2 非消防电气线路与设备
10.2.1 空气调节系统的电加热器应与送风机连锁,并应具有无风断电、超温断电保护装置。
10.2.2 地铁工程中的地下电力电缆和数据通信线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中的电力电缆,应采用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的电缆或阻燃型电线。
10.2.3 电气线路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气线路敷设应避开炉灶、烟囱等高温部位及其他可能受高温作业影响的部位,不应直接敷设在可燃物上;
2 室内明敷的电气线路,在有可燃物的吊顶或难燃性、可燃性墙体内敷设的电气线路,应具有相应的防火性能或防火保护措施;
3 室外电缆沟或电缆隧道在进入建筑、工程或变电站处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防火分隔部位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10.2.4 城市交通隧道内的供电线路应与其他管道分开敷设,在隧道内借道敷设的10kV及以上的高压电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耐火结构与隧道内的其他区域分隔。
10.2.5 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生产或储存易燃、易爆物质的建筑,仓库区域,危险品站台,及其他有爆炸危险的场所,相互间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或电塔高度的1.5倍。1kV及以上的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可燃性建筑屋面。
11 建筑施工
11.0.1 建筑施工现场应根据场内可燃物数量、燃烧特性、存放方式与位置,可能的火源类型和位置,风向、水源和电源等现场情况采取防火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现场临时建筑或设施的布置应满足现场消防安全要求;
2 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与在建建筑、固定动火作业区、邻近人员密集区、建筑物相对集中区及其他建筑的间距应符合防火要求;
3 当可燃材料堆场及加工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的上方或附近有架空高压电力线时,其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 10.2.5 条的规定;
4 固定动火作业区应位于可燃材料存放位置及加工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等场所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11.0.2 建筑施工现场应设置消防水源、配置灭火器材,在建高层建筑应随建设高度同步设置消防供水竖管与消防软管卷盘、室内消火栓接口。在建建筑和临时建筑均应设置疏散门、疏散楼梯等疏散设施。
11.0.3 建筑施工现场的临时办公用房与生活用房、发电机房、变配电站、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和可燃材料与易燃易爆物品库房,当围护结构、房间隔墙和吊顶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芯材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11.0.4 扩建、改建建筑施工时,施工区域应停止建筑正常使用。非施工区域如继续正常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2 外脚手架搭设不应影响安全疏散、消防车正常通行、外部消防救援;
3 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前和作业后,应清理作业现场的可燃物,作业现场及其下方或附近不能移走的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
4 不应直接在裸露的可燃或易燃材料上动火作业;
5 不应在具有爆炸危险性的场所使用明火、电炉,以及高温直接取暖设备。
11.0.5 保障施工现场消防供水的消防水泵供电电源应能在火灾时保持不间断供电,供配电线路应为专用消防配电线路。
11.0.6 施工现场临时供配电线路选型、敷设,照明器具设置,施工所需易燃和可燃物质使用、存放,用火、用电和用气均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12 使用与维护
12.0.1 市政消火栓、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等室外消防设施周围应设置防止机动车辆撞击的设施。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两侧沿道路方向各5m范围内禁止停放机动车,并应在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志。
12.0.2 建筑周围的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保持畅通,其范围内不应存放机动车辆,不应设置隔离桩、栏杆等可能影响消防车通行的障碍物,并应设置明显的消防车道或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标识和不得占用、阻塞的警示标志。
12.0.3 地下、半地下场所内不应使用或储存闪点低于60℃的液体、液化石油气及其他相对密度不小于0.75的可燃气体,不应敷设输送上述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的管道。
12.0.4 瓶装液化石油气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高层建筑内不应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2 液化石油气钢瓶应避免受到日光直射或火源、热源的直接辐射作用,与灶具的间距不应小于0.5m;
3 瓶装液化石油气应与其他化学危险物品分开存放;
4 充装量不小于50kg的液化石油气容器应设置在所服务建筑外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并应采取防火措施;
5 液化石油气容器不应超量罐装,不应使用超量罐装的气瓶;
6 不应敲打、倒置或碰撞液化石油气容器,不应倾倒残液或私自灌气。
12.0.5 存放瓶装液化石油气和使用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的房间,应防止可燃气体在室内积聚。
12.0.6 在建筑使用或运营期间,应确保疏散出口、疏散通道畅通,不被占用、堵塞或封闭。
12.0.7 照明灯具使用应满足消防安全要求,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