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力表检测使用说明
⒈ 本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153—1989》制作。
⒉ 本表设计的检查距离为2.5米。
⒊ 本表置于明亮处。本表的高度:以读值5.0(1.0)行与被检者双眼处于同一视平面为准。 ⒋ 检查:分别进行两眼的单眼视力检查和双眼视力检查。 ⑴ 检查一眼时,非检眼应处于零压力非透光遮盖状态。 ⑵ 先检测单眼视力。根据需要进行双眼视力检测。
⒌ 视力判定: ⑴ 被测者所能辨认的最小视标行辨识视标的数量应至少达到该行视标的50%以上)的读值,就是被测眼的视力。 ⑵ 视力5.0(1.0)表示视力正常;视力低于5.0(1.0)说明视力存在某种程度的缺欠。
⒍ 记录:按视力检测结果,依右眼、左眼、双眼顺序予以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