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徐(化名)是灯塔市西马峰镇中学的学生。2020年6月9日,小徐在学校内上体育课期间不慎摔伤。受伤后小徐于当日被送至辽阳骨科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左肱骨踝上骨折、左桡骨小头骨折。
小徐在校期间曾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灯塔市支公司(下文简称“人寿保险灯塔支公司”)投保,因此受伤后理赔了4,454.52元。然而小徐因受伤产生的医疗等各项费用一共4万多元,在赔偿上未与学校和人寿保险灯塔支公司达成一致,因此将两家单位告上法庭。
学校表示尊重法庭的判决,人寿保险灯塔支公司认为公司已按保险合同履行了支付保险金义务,小徐要求的其他损失均与自己无关。
法院认为,小徐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其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受伤时间为体育课上课期间,教师未在场,视为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当承担责任。小徐在人寿保险灯塔支公司处投保了《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国寿附加学生儿童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双方构成保险合同关系,对小徐的合理损失,应由人寿保险灯塔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部分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经法院认定,小徐的各项损失共计47,259.76元。最终法院一审判决,灯塔市西马峰镇中学赔付小徐21,416.22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灯塔市支公司赔付小徐21,569.02元。
(华商报记者 张海舟 编辑 刘思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