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款挂号信一直不去拿,催款函挂号信拒收怎么处理

首页 > 生活 > 作者:YD1662024-04-21 11:36:59

南都讯 西安的王女士因追讨一笔拖欠十余年的采购款,历经了从西安到珠海的漫漫维权路。2004年签订采购合同,剩余采购款84794元却一直未支付,涉事公司还在2010年注销登记了。记者获悉,面对这起长达16年的欠款,香洲法院民二庭法官认真审查王女士的各项催收还款证据,最终支持了王女士的各项诉求,近日,王女士收到了珠海中院维持香洲法院各判项的终审判决。

艰苦催收十年拒不还款

2004年,意某公司与诺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约定诺某公司授权意某公司在西安市销售诺某公司的产品。合同签订后,意某公司向诺某公司支付预付采购款15万元,并分两次采购产品共计65206元。意某公司后于2010年注销登记,全体*通过了“意某公司如有债权及债务由王女士承担”的决议。

2010年10月,王女士向诺某公司催还剩余采购款84794元,诺某公司经理短信回复同意退还但一直未兑现;2011年至2018年期间,王女士多次通过电话、平信、挂号信、发送催款函,甚至向有关部门投诉等方式向诺某公司主张权利,均催收无果。

2018年底,王女士于西安起诉诺某公司要求返还剩余采购款及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后经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裁定将案件移送香洲法院审理。

诉讼时效抗辩不获支持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诺某公司确认剩余采购款为84794元,并称2010年任销售经理的杨某可能收到并回复王女士有关催收采购款的短信,但未曾收到王女士寄送的信函,因此王女士的诉请已过诉讼时效。且意某公司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完成一定采购任务的附随义务,故诺某公司无须返还剩余的采购款。

合议庭成员对王女士提供的信函、催款函、信函收据等证据进行条分缕析,认定王女士自2010年至2019年期间持续向诺某公司主张权利,上述行为构成诉讼时效中断;此外,王女士要求诺某公司退还剩余货款属于合同中经销商的主要权利,不能因为所谓附随义务而被否定,更何况双方未约定违反合同附随义务的责任。因此诺某公司的抗辩均不能成立,诺某公司应当向王女士退还剩余采购款84794元及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后诺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珠海中院提起上诉,珠海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主审法官收获真诚致谢

王女士在收到生效判决以后向主审法官寄来感谢信,写道“法官以勇于担当的精神,对十多年错综复杂的证据进行了认真负责的审查、分析,去伪存真,依法作出了公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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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款挂号信一直不去拿,催款函挂号信拒收怎么处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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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在本案中,王女士之所以能胜诉,主要在于她能持续地通过信件、电话主张权利,并有一定的证据保存意识。“互联网 ”时代让维权手段更加多元化、智能化、便捷化,我们切勿做权利上的睡眠者,务必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义务人主张权利,保存好相应的维权证据,并在自力救济未果后,及时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等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采写:记者朱鹏景通讯员周土娟 郑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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