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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总经理投资公司实际控制人,如果不是实际控制人,投资管理的审批权限将提交到董事长、董事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低值易耗物品的管理,保证公司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包括控股子公司及分公司)。
第三条 低值易耗晶的采购、领用应当遵循“注重效益,厉行节约”的原则,做到既要保证公司经营需要,又要防止积压浪费。
第四条 在保证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不受影响的前提下,低值易耗品应尽量实行“季度零库存”管理,即库存最多满足最多不超过一个季度的消耗量。
第五条 低值易耗品必须坚持“先入库后领用”的管理原则,不允许未经入库直接投入使用。
第六条 公司综合管理部为低值易耗品之采购、管理部门,财务部为核算监督部门。
第二章 低值易耗品范围与分类
第七条 低值易耗品是指单位价值在10元以上、2000元以下,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不能作为固定资产的劳动资料(办公用品)。
第八条 低值易耗品按其用途分类:
(一)一般工具是指直接用于生产过程的各种工具。如刀具、夹具、模具及其他各种辅助工具。
(二)专用工具是指专门用于生产各种产品或仅在某道工序中使用的各种工具。如专门模具、专用夹具等。
(三)替换设备是指容易磨损、更换频繁或为生产不同产品需要替换使用的各种设备。如轧制钢材用的轧锟、浇铸钢锭的锭模。
(四)包装容器是指用于企业内部周转使用,既不出租、也不出借的各种包装物品。如盛放材料、储存商品的木桶、瓷缸等。
(五)劳动保护用品是指发给工人用于劳动保护的安全帽、工作服和各种防护用品。
(六)管理用具是指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用的各种家具和办公用品。如文件柜、打字机等。
(七)其他低值易耗品:指不属于以上各类的低值易耗品。
第三章 采购与入库
第九条 各部门每季度申报一次本部门所需低值易耗品的需求计划,经综合管理部汇总编制计划,按审批权限报财务部审核、主管领导批准后,由综合管理部统一办理购进。
第十条 各部门平时急需的低值易耗品,须报零星采购计划,经综合管理部和财务部审核批准后方可购进。
申报零星采购计划的部门,部门经理及综合管理部部门经理要扣除相应的绩效考核分项。
第十一条 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应本着节省成本、价廉物美、急需先办的原则,不得谋私利。
原则上采取线上采购。
第十二条 采购低值易耗品后,综合管理部应及时办理入库手续,填制有关物品账目,凭发票和入库单向财务部报销。
第十三条 入库要求
(一)公司新购的低值易耗品,统一由公司综合管理部行政专员负责验收入库,行政专管(保管员,下同)要认真核对低值易耗品的类别、数量,看是否与购置申请单一致。
(二)保管员核对无误后,填写验收单并签字。验收单一式二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由保管员留存并据以登记台账;第二联为结算联,由经办人据以报销。
(三)低值易耗品入库后,保管员应按类别、品种规格合理摆放,禁止乱堆乱放。
(四)库存低值易耗品重新使用前,应由相关人员进行检查、保养。
第四章 领用与管理
第十四条 低值易耗品由综合管理部负责保管,并指定行政专员管理。领用人填写“领用单”或通过钉钉流程审批,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到综合管理部办理领用手续。
第十五条 行政专员按照领用单上填制的有关内容发放低值易耗品,并及时登记低值易耗品进、出、存明细账。
第十六条 低值易耗品,应按月或按季定期盘点,填写库存统计表,注明盈亏数额,说明原因,报财务审核。
第十七条 综合管理部应制定各级部门(人员)低值易耗品的领用标准和使用期限,并定期改进。
第十八条 低值易耗品的减损、报废处理
(一)低值易耗品在使用过程中,由于磨损而丧失使用效能时,应由使用部门或使用人填制“低值易耗品减损审批单”申请报废,经部门经理审批,经综合管理部签署意见后,报财务部进行账务处理。
(二)财务部在接到“低值易耗品减损审批单”后,摊销低值易耗品的有残值收人的计入“营业外收入”、“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
(三)如经审核属于人为因素报废的,按公司相关规定由责任人赔偿。
第十九条 低值易耗品使用人员交接时,应将其经管的低值易耗品交接清楚,然后由接交人员另办资产责任签认手续,以明确责任。
第二十条 财务部会同综合管理部等相关部门,每年对低值易耗品至少进行一次清查,做到账、卡、物相一致。
第五章 费用核算
第二十一条 低值易耗品核算:
(一)一般低值易耗品皆可采用一次性摊销的办法,即在购入时一次摊人有关成本费用。
(二)对于单位价值较大,或一次领用数额较大,影响当期成本水平的,可以分期摊销,但摊销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三)不论采用何种摊销办法,公司都应加强对低值易耗品的日常管理,建立在库、在用台账,严格按原始凭证办理借领、退库和报废手续。
第二十二条 管理(销售)部门会计分录如下:
借:低值易耗品
贷:银行存款
借:管理(销售)费用—相关明细科目
贷:低值易耗品
第二十三条 生产部门核算会计分录如下:
(一)购入时
借:低值易耗品
贷:银行存款
(二)领用时:
借:生产成本
贷:低值易耗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综合管理部负责制定、修改、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经总经理批准,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