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王洪lawyer 以法为剑
【简要案情】日前,“男子偷草乌被毒死案”引发关注:厦门男子付某顺手偷走一根张某自家中药店晾晒的草乌,泡酒喝被毒死。一审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决张某有期徒刑2年9个月,后上诉,最终检方撤回起诉。付某家属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判赔25万。张某又上诉,二审法院改判张某赔偿4万。(来源:裁判文书网)
草乌,别名乌头、五毒根,是一种中药药材,中医认为其具有祛风除湿,温经止痛功效。生草乌亦是一种有毒药物,其中含有的乌头碱,口服3-5mg即可致人中毒死亡。
付某偷走草乌泡药酒被毒死,张某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评析:
1、过失致人死亡罪系过失犯,相对故意犯而言,关键在于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过于自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死亡的结果。从主观上讲,过失犯罪的发生是行为人在日常生活、工作中注意不够、疏忽大意、鲁莽草率造成的,不像故意犯罪那样的行为人积极追求或者放任危险结果的发生。就本案而言,付某的死亡主要原因其实在于其自身,其偷走张某晾晒的草乌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其死亡是他的违法行为引发的。从张某的角度来讲,他在店门口道路上晾晒草乌可能预见到会有人偷他的草乌,但被人泡酒后饮用却超出了一般人的预料之外,于他而言这其实是一场意外事件。晾晒草乌的行为与他人擅自偷走泡酒后饮用被毒死之间,虽有一定的因果联系,但缺乏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法律应当对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进行明确界定,形成执法的明晰性和可操作性,否则会形成不同的办案部门对法律的不同理解,易造成定罪的不规范性。
2、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不同。民事诉讼证据可以按照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作出判断;而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不仅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能排除一切合理性怀疑,否则,只能认定被告人无罪。能不能将付某死亡的结果归属于张某的危险行为,这是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所要解决的问题。但首先要证明确实存在付某的死亡就是因张某的草乌所致,重审过程中,公诉机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回对张某的起诉,关键点在于,张某的行为与付某死亡的结果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证据明显不足,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得出的结论不能排除合理的怀疑。正如张某所说:外面有很多草乌,怎么能证明是我的草乌毒死了付某。故本案不能满足刑事诉讼证据必须确实充分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