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定义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开征范围内的土地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是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纳税人是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征税范围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农村的土地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
实际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企、外籍人员。
如果土地使用权未确定的,其纳税人为实际使用人。
如果土地使用权是共有的,那么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按占地面积分别纳税。
使用税额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实行差别幅度税额征收,经济落后地区经批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规定的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可以适当提高,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城镇土地使用税使用四挡地区差别幅度定额税率,每档最高税额与最低税额相差20倍。
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以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如果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纳税,土地使用证核发以后再作调整。
应纳税额的计算
年应纳税额=计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年税额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自交付使用的次月起纳税,新征用的耕地是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月纳税。
例题解析
甲公司2018年4月初获得了一处土地使用权,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当月交付,土地使用证*载的土地面积为6000平方米,此土地的年应纳税额为4元/平方米,甲公司2018年应缴纳多少城镇土地使用税。
解析:以出让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应纳税额=6000*4*8/12=1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