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确定监护人人选。应充分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并考虑与被监护人关系密切、具有监护能力等因素。
3。 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出具监护人证明。证明上应当注明被监护人的基本信息、指定的监护人信息、监护时间范围等。
4。 监护人持该证明可代为行使相关权利,如处理被监护人的账户、财产、医疗等事务。被监护人或其他监护人候选人如有异议,可申请法院重新指定。
5。 法院判决指定的监护人,判决书即为监护人的有效证明。
四、类似案例警示监护人选择的重要性
王先生是一名70岁老人,独自一人居住。他患有老年痴呆,由独生女小芳从旁照料。小芳为了得到更多遗产,背着父亲房屋转賣给同学马晓。王先生的管委会原本准备帮助王先生指定小芳为监护人,但马晓及时制止了这一行为。
最后,经过法院裁决,王先生的远房侄子李磊被指定为监护人,负责管理王先生的医疗、生活、财产等事宜,最大程度维护了王先生的权益。我们看到,恰当的监护人不仅关系到当事人权益的保障,也与继承分配密切相关。因此,谨慎选择一位品行端正、责任心强的监护人十分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