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如果父母已经死亡或无监护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者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
但在生活中也有成年人因患有老年痴呆或精神疾病等,在法律上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样需要监护人来履行相应法律行为,此时他们的监护人按照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的顺序来确定。
那么,如果要为其确定监护人,法院程序怎么走?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对被监护人具有监护资格的,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民法典》第三十条规定,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通过协议确定监护人后,就会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意即,在存在争议时,可以由居委、村委、民政部门指定,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1-关于案由的选择
在申请法院指定/确定监护人的前提是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再申请指定/确定监护人。
人民法院关于案由的规定,针对监护人部分有两个案由,一是“确定监护人”,二是“指定监护人”。
申请确定监护人案件是指当事人对担任法律规定的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的监护人有争议,且对被监护人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的指定不服,向人民法院申请确定监护人的案件。
申请指定监护人案件是指当事人对担任法律规定的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的监护人有争议,不经被监护人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确定监护人的案件。
应当注意,这两个案由“指定”“确定”是针对不同情形的。直接找法院申请确定监护人的,应选择“指定监护人”,不服部门指定起诉至法院的,选择“确定监护人”。
同时,申请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案由为“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是否需要前置指定程序?不需要,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一条,可以直接请求法院指定。
2-确定管辖法院
确认民事行为能力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法院管辖。《民诉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指定监护人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管辖。《民诉法解释》第十条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故选择被监护人/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基层法院提出申请。
3-申请请求如何列明
(1)宣告X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指定XX为XX的监护人。
4-相关诉讼程序问题
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指定监护人程序均为特别程序,与传统的民事诉讼程序不同,适用这类程序的案件中没有原被告,双方之间没有民事权益冲突,设置这一程序的目的是为了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监督、管理,保障交易安全和社会秩序。
认定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后,根据法律规定,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法院可为其指定监护人,由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
4-1是否需要鉴定程序?
在必要时应当进行鉴定。《民诉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申请人已提供鉴定意见的,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
4-2审理期限多久?
民诉法规定是立案或公告期满后三十日,但根据法院立案实际情况以及可能涉及鉴定程序的,时间不计算在内,故时间会相应延长。《民诉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4-3被申请人是否需要代理人?
《民诉法》第二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
《民诉法》第三百五十条规定,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被申请人没有近亲属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经被申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且愿意担任代理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为代理人。没有前款规定的代理人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代理人。
4-4关于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指定监护人时,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指定,具体参考以下因素:(一)与被监护人生活、情感联系的密切程度;(二)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顺序;(三)是否有不利于履行监护职责的违法犯罪等情形;(四)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能力、意愿、品行等。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监护人一般应当是一人,由数人共同担任监护人更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利益的,也可以是数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二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条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指定监护人时,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指定,具体参考以下因素:
(一)与被监护人生活、情感联系的密切程度;
(二)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顺序;
(三)是否有不利于履行监护职责的违法犯罪等情形;
(四)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能力、意愿、品行等。
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监护人一般应当是一人,由数人共同担任监护人更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利益的,也可以是数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第一百九十八条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
第一百九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申请人已提供鉴定意见的,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
第二百条 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条 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百四十九条 被指定的监护人不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经审理,认为指定并无不当的,裁定驳回异议;指定不当的,判决撤销指定,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判决书应当送达异议人、原指定单位及判决指定的监护人。
有关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的,适用特别程序审理,判决指定监护人。判决书应当送达申请人、判决指定的监护人。
第三百五十条 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被申请人没有近亲属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经被申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且愿意担任代理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为代理人。
没有前款规定的代理人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代理人。
代理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