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望津府部分业主违法建设
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的公告
本单位受理的“望津府小区部分业主房屋存在违法建设行为”一案,案件调查已终结,经公开听证,集体研究讨论后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现依法向违法当事人公告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责令违法当事人自本公告发布后主动履行《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确定的义务,违法当事人应当限期自行拆除违章搭建(加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到期仍不履行的,本单位将依法强制执行。涉及望津府小区违法建设行为的业主名单如下(为保护个人隐私,相关隐私内容用“*”代替):
上当事人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在望津府小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0条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针对当事人以上违法事实,本单位已经依法向当事人作出《责令整改通知书》《行政强制执行告知书》及《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同时进行了公告和送达,但当事人均未在限期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构)筑物。
为维护当事人正当合法权利,根据部分业主提出的听证申请,我单位组织召开了“望津府部分业主违法违规建设案”听证会,根据听证笔录、听证报告内容作出《陈述申辩、听证复核意见书》,经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现公告如下:
1.限当事人于公告之日起10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构)筑物,逾期仍不拆除的,本单位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44条的规定,依法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同时,视情况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2.限当事人于公告之日起10日内搬离上述违法建(构)筑物内的财物,逾期未搬离的,本单位将在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见证下,对上述违法建(构)筑物内的财物登记造册,运送指定地点存放。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特此公告。
珠山区石狮埠街道办事处
珠山区城市管理局
2023年12月4日
来源:景德镇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