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但是,赵某和王某作为邻居,却因为一扇门而产生了纠纷。王某家擅自改了入户门,给赵某家通行带来不便,找其沟通也不理会,怎么办?
案情简介
赵某和王某两家是某小区同一楼层左右相邻的邻居,两户入户门原始设计为同侧外开,门框陷入门洞。王某在装修房屋时更换了入户门,更换后门框突出于门洞,颜色由深红色变为灰色,尺寸(含门框)由原来的宽95厘米、高215厘米改为宽110厘米、高220厘米,开启方式未做改变。赵某认为,王某擅自加宽加高了入户门,不但影响美观,更侵占了公共空间外墙,致使过道变窄,影响了自己和家人出行,违反了该住宅小区业主大会相关规章制度,侵犯了相邻业主的合法权益,遂多次协同小区物业一起与王某进行沟通,要求调整入户门,但王某态度强硬、置之不理。无奈之下,赵某一纸诉状将王某告至雨花台区法院,要求其将入户门恢复原样。
△图源:雨花台区法院
法院审理
根据《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本案中,王某在行使不动产权利对其房屋装修时,应当以对相邻关系人赵某不造成妨碍为原则,妥善处理好相邻关系。王某在未征得邻居赵某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入户门加高加宽,门框突出于门洞。《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且该案涉小区《业主大会规章制度》载明,业主装修时不得破坏房屋外貌(包括但不仅限于外墙、外门窗、阳台、屋顶和露天底层庭院等部位的颜色、形状、规格等),不得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安全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现王某擅自扩大入户门尺寸,改变了住宅外立面,不但破坏了原始设计,影响美观,更侵占了公共空间外墙,致使过道变窄,对邻居赵某一家出入造成影响。综上,赵某要求王某将入户门恢复原样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王某将房屋入户门恢复原状,标准为:高度不超过215cm,宽度不超过95cm(含门框)。
法官提醒
每个人都有追求舒适生活的权利,但自由权利的行使也有界限。居民生活在同一空间,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有很多交叉,邻里之间应秉持“与邻为善、以邻为伴”的理念,在获得自身便利同时,更要注意行使权利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作为房屋主业,如擅自改变入户门的尺寸、开启方式,不仅占用公共通道,影响通行,还会产生一定的消防安全隐患,侵害了相邻权人合法权益,应予及时纠正。
来源:雨花台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