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我们大家都会觉得,欠了别人的债务然后进行偿还,这事意见情理之中的事情。但是,我们也会听到一种“借钱容易,还钱难”的说法。所以,当面对这种借钱不还的状况时,债权人经多次索要无果之后便会采取一定的措施,例如,去债务人的家里要账,那么,债权人去债务人家里要账的这种做法是否可取呢?
其实,在我们大多数人看来,欠了别人的钱不还,债权人去债务人家里讨还债务是很正常的一件事。但是,现实情况却是,债权人是不能通过私闯债务人住宅的方式来追讨债务的。如果采用了私闯民宅的方式来追讨债务,公民的财产权将会受到侵犯,情节严重的将会构成犯罪。接下来我们就通过案例来具体看看。
自2011年1月份起,李某分四次向被告人王某贷款,一共贷了四万元,在贷款的期限到了之后,王某多次向李某索要贷款但都没得到结果。2014年9月11日王某通过入住李某家的方式逼迫苏某偿还贷款,一直住到了2014年9月18日。
李某在2014年7月2日向罗某贷款72000元,这笔金额中也有被告人刘某的六万元,在贷款的期限到了之后,王某向李某索要贷款没有得到结果之后,便让刘某去要,同年9月11日王某把刘某送到了李某的家中,刘某通过入住李某家的方式逼迫李某还款,一直住到了2014年9月18日。
李某在2012年8月16日向被告人罗某贷款5万元,贷款的期限到了之后,罗某多次向李某索要贷款没有得到结果。同年9月15日罗某把被告人向某送到了李某的家中,向某通过入住李某家的方式逼迫李某还款,一直到2014年9月18日的早上。在向某入住李某家期间,李某还给向某送过饭。
2014年9月18日早上,向某从李某家离开,被告人罗某来到李某的家中。李某同被告人罗某、王某、刘某等人在他的家中对还款事宜进行协商,在协商无果后跳楼身亡。
按照我国《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是不受侵犯的。禁止对公民的住宅非法侵入或非法搜查。”为了对公民的这一权利进行落实,使保护公民私生活的安宁与自由一事得到强化,我国《刑法》第245条对非法侵入住宅罪进行了专门规定。
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和非法搜查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司机机关工作人员如果对职权进行滥用犯此罪的,从重处罚。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定义非法侵入住宅罪呢?所谓非法侵入住宅罪,就是指非法强行闯入他人的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仍然滞留不退出的行为。
这里的“非法”指的是从事行为的人没有法律依据或者没有经过住宅权人的同意。“侵入”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在没有经过住宅权人允许的情况下擅自闯入的行为;二是在进入住宅时,住宅权人没有反对,但在住宅权人要求退出时,仍然滞留拒绝退出的行为。
综上所述,被告人打着对债务进行索要的旗号住入了债务人的家中,而且居住的时间已经达到了七天之久,已经使债务人及其家属的正常生活受到了严重的影响。这种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之规定,已经构成了非法侵入住宅罪。
但实际上,债权人去债务人家里追讨债务的行为,是受法律允许的,只不过债权人在追讨的过程中应当把握好尺度,防止出现触及法律的情形。债权人在对债务进行追讨的过程中,应当注意保护自身的权益,例如:有债务担保人的,可同担保人一起到债务人的家中追讨债务;在追讨债务时,可以通过录像留存、录音、 追讨证据等方式。
来源:曼曼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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