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来自上海的张先生于2019年5月份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3年。
2022年5月份,公司通知张先生续签劳动合同,但张先生发现合同内容有所变化,涉及到了“岗位职级降低”,“工作地点扩大”2点改动。张先生表示自己同意续签劳动合同,但不接受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张先生在与公司多次协商后,双方也未就此事达成一致。几天后公司通过EMS邮件发出通知书,内容为:“因张先生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故公司不再与张先生续签,劳动关系于2022年5月25日终止。”
张先生认为公司就是不想和自己续签劳动合同,单方变更合同内容不说,还说是因为自己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续签,公司的这种行为自己完全无法理解,更不想接受。那么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张先生应该如何应对?怎样才能获得最多的经济补偿?
二、案情分析
1.劳动合同续签
这个案件的关键点在于: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续签的究竟是公司还是张先生。如果是公司的原因,那公司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但如果是张先生自己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没能续签,那就没有补偿了。此案例是公司主动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另张先生有录音和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
从这件事发生开始,每次公司找张先生谈话,张先生都进行了完整录音。而这份录音原件内容,就是能够认定是公司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未能续签的最直接证据。那什么样的证据才能证明“劳动合同内容发生了实质性变更或确实降低了原劳动合同条件呢?
第一,工作地点。张先生说新签的劳动合同里工作地点范围扩大了,是从现工作地点扩大到了哪里?所谓地点调整是属于张先生的预想,还是与公司的谈话录音内,公司已经表达了之后确实会将张先生调到别的地点工作?张先生和公司是否详细谈过此事?
第二,工作岗位。再说岗位职级降低,新岗位降为什么了?与张先生未来的职业发展方向一致吗?对比原劳动合同内容,薪资有无大幅度减少?是否构成侮辱性调岗?张先生与公司双方是否就此事进行过沟通协商?张先生掌握的证据中有无公司强制性要求张先生服从公司安排的相关内容?
所以,如果员工想要证明公司在新一份的劳动合同内容发生了实质性改变,而导致无法续签,还需将录音内容,劳动合同,员工手册等相关证据收集整理,再进一步详细分析透彻。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
第四十六条【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
2.经济补偿金
如果公司未与张先生协商一致,且进一步验证确实发生了劳动条件实际降低的情况,导致劳动合同未能续签,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公司应依法支付张先生经济补偿金N。但是张先生的税前工资超过了上海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员工月工资高于公司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故公司应按照上海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张先生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
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
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
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三、特别提示
1.劳动合同终止是否需要提前30日通知?
一般规定:不需要提前30日通知,因为劳动合同对于合同期限已经有明确约定,不会出现不通知就不知道劳动合同到期的情况。正是因为劳动关系双方对此均有心理预期,故在劳动合同届满前双方皆可以依法主张来续订劳动合同,不会丧失法律规定的权力。因此,如公司未履行通知义务,不属于违法终止。
2.北京地区特殊规定!
公司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每延迟一日要支付员工一日工资作为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