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刘嫚 8月23日,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草案三审稿新增“鼓励人体器官捐献”规定,明确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共同决定捐献。
针对上述规定,有多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将上述内容纳入民法典要慎重研究,对如何避免“器官买卖”的不良后果应有相应的措施。
2018年,15岁的陈欣因头部受伤被诊断为脑死亡。家属同意捐献心、肝、肾、胰腺、肺、角膜等所有能捐献的器官,挽救他人生命。2018年3月25日早上,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的手术室里,捐献器官手术进行前,参与手术的医护人员向遗体默哀。 南都记者 谭庆驹 摄
应当鼓励人体器官捐献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七百八十七条对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生前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作了规定。
此后,有的常委委员、地方、部门和专家学者提出,死后遗体捐献有利于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当予以鼓励,建议吸收国务院《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相关内容,明确公民生前未拒绝捐献的,其近亲属可以共同决定捐献。
为此,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在草案第七百八十七条中增加一款规定: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共同决定捐献。
写入民法典应“慎重研究”
新增内容吸收了国务院《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规定》,但在多位常委会委员看来,“将上述内容上升为法律要慎重研究。”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陈斯喜认为,遗体不等同于遗产,亲属有没有权利自行处理遗体,涉及到伦理问题。“遗产可以继承,但是遗体并不是一个物。过去行政法规虽然有规定,但是上升为法律,它的合理性、伦理问题值得很好地研究清楚,权利的来源和有没有处分权都要搞清楚。”
“这样规定以后会有什么后果,要研究清楚。”陈斯喜关注到了当前“器官买卖”的乱象,在他看来,上述新规有可能导致出现基于非法目的,放弃应该医治、应该抢救的病患的情形。
陈斯喜认为,对如何避免这些不良后果有相应的措施,才能做规定。如果后果没有研究透,没有措施避免,贸然作规定是不慎重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郑功成委员也表达了类似观点,在他看来,死者为大、死者为尊是传统文化,就像传宗接代、数世同堂、多子多福一样,这种观念是会伴随着社会发展进步而改变的。因此,对于遗体的捐献不能太急,随着社会发展进步,会有越来越多的人自觉参与到捐献者的行列中来。因此,建议可以加强宣传引导但先不入法为宜。
将“推定同意”改为“明示同意”
上述新规明确,器官捐献的意愿可以进行“推定同意”。
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杜黎明认为,人体捐献中,尊重自然人申请意愿,特别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生前的意愿非常重要,法律对捐献意愿应当以明示的方式作出。
为此建议:修改第787条第2款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照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或者有效的遗嘱形式。在捐献前,自然人可以撤销或撤回自己同意捐献的意思表示”。
还有与会人大代表认为,应当细化上述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张健建议,将规定中“死亡后”改为“该自然人脑死亡后”,因为有传统的死亡,是心跳停止以及瞳孔散大,但真正的应该是脑死亡,就是脑干死亡,不仅包括大脑的死亡,还有小脑死亡,因此建议在这里改成“自然人脑死亡后”。
为保证器官捐献成功概率,他建议应当尽快进行,在 “共同决定”在后面加上“或委托代表决定捐献”,也就是说采用书面形式共同决定或委托代表决定捐献,否则维持死亡人的费用不利于社会成本的最小化和社会财富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