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氨使用的部位,液氨的用途及储存方法

首页 > 生活 > 作者:YD1662024-07-30 07:59:26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氨气在生产、充装、使用、贮存、运输等方面的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氨气的生产、使用、贮存和运输等单位。本标准所指氨气系液氨或气态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36 液体无水氨

GB 13392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8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50072 冷库设计规范

GB 50493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一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AQ 3009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程

AQ 3013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

AQ/T 9002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AQ/T 9006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JT 617 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

JT 618 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则

JT 230 汽车导静电橡胶拖地带

SH 3090 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

TSG D0001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

TSG RF001 气瓶附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R0004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R7001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TSG ZF001 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 一般要求

3.1 凡氨气生产、使用、充装、贮存、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2 新建、改建、扩建的氨气生产、使用、贮存、运输的建设项目,应遵守国家相关行政许可制度,未经批准不应建设。

3.3 生产、使用、贮存氨气的工业企业厂址应符合当地城乡规划和工业区布局的要求。厂址选择应经技术经济比较和安全条件论证,同时满足防灾、安全、环境保护及卫生防护的要求。

3.4 新建、改建、扩建的氨气生产企业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满足SH 3090中的有关规定

3.5 生产、使用、贮存氨气的厂房、库房建(构)筑物应符合GB 50016中的有关规定。

3.6 氨气生产、使用、贮存、运输单位的相关从业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3.7 氨气生产、使用、贮存、运输车间(部门)负责人(含技术人员),应熟练掌握工艺过程和设备性能,并具备氨气事故处置能力。

3.8 生产、使用氨气的车间(作业场所)及贮氨场所应按GB 50493的有关规定设置氨气泄漏检测报警仪。作业场所和贮氨场所中氨气浓度应符合GBZ 2.1中的有关规定。

3.9 用氨设备(容器、反应罐、塔器等)设计制造,应符合TSG R0004的有关规定。液氨、氨气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和维修改造,应符合TSG D0001的有关规定。

3.10 氨气生产、使用、贮存单位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的选型、安装、使用、维护和检查应满足GB 50058和AQ 3009中有关的要求。

3.11 氨气生产、使用、贮存单位的建(构)筑物、设施、装置,应设计可靠的防雷保护装置,防止雷电对人身、设备及建(构)筑物的危害和破坏。防雷设计应符合GB 50057和有关规定。

3.12 氨气生产、使用、贮存单位的吊装、动火、动土、断路、高处、设备检修、盲板抽堵、受限空间作业应符合有关规定。

3.13 使用液氨钢瓶应执行TSG RF001和有关安全规定。

3.14 使用液氨铁路罐车应执行铁路罐车的有关安全规定。

3.15 使用液氨汽车罐车应执行汽车罐车的有关安全有关规定。

3.16 氨气贮罐按压力容器加强管理,并按TSG R0004和TSG R7001中规定的定期检验。

3.17 氨气生产、使用、贮存、运输单位应按AQ/T 9006和AQ 3013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并达到有关定级的要求。

4 生产安全

4.1 液氨产品应符合GB 536的规定。

4.2 合成塔、压缩机、氨储存系统的运行基本控制参数应包括温度、压力、液位、物料流量及比例等。

4.3 合成氨装置应设置以下安全控制设施或措施:

a)温度、压力报警和联锁;

b)物料比例控制和联锁;

c)压缩机的温度、入口分离器液位、压力报警联锁;

d)紧急冷却系统;

e)紧急切断系统;

f)安全泄放系统;

g)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4.4 合成氨装置宜将温度、压力与物料流量、冷却系统形成联锁关系;宜将压缩机温度、压力、入口分离器液位与供电系统形成联锁关系;宜设置合成氨全系统紧急停车设施。

4.5 氢氮压缩机一段入口应设置压力低限声光报警。

4.6 氨冷却器或闪蒸槽、液氨储槽应设置液位高低报警及联锁冰机停车设施。

4.7 液氨蒸发器、液氨储槽应设置压力高限报警设施。

4.8 压缩机润滑油系统应设置油压低限报警、联锁装置。

4.9 合成系统的氨分离器应设置高低限液位报警装置。

4.10 氨冷器、气氨总管、循环机出口、液氨贮槽等部位,必须依据TSG ZF001的有关要求设置安全阀并定期校验,安全阀出口导气管出口严禁放入室内,应引至回收系统。

4.11 合成塔出口的温度在200℃以上的高压管道及管件、紧固件,必须选用耐高温防氢脆材质,严禁用一般材料代用。

4.12 冰机进出口必须设置液氨分离器,必须注意冰机进出口温度、有否结霜,防止液氨带入冰机,发生液击事故。

5 充装安全

5.1 液氨气瓶的充装安全

5.1.1 液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按照TSG R4001的要求,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后,方可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液氨气瓶充装工作。

5.1.2 液氨气瓶充装单位只能充装本单位自有产权并且已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不得为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充装气瓶。

5.1.3 液氨气瓶充装人员应熟悉液氨特性(毒、燃及腐蚀性)、安全防护措施及其与气瓶材料(包括瓶体及瓶阀等附件) 相容性。 充装前的气瓶应由专人负责,逐只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确认检查内容至少包括:

a)是否本单位的自有气瓶;

b)气瓶内有无剩余压力,如有剩余压力,应进行定性鉴别;

c)气瓶外表面有无裂纹、严重腐蚀、明显变形及其他严重外部损伤缺陷;

d)气瓶是否在规定的检验期限内;

e)气瓶的安全附件是否齐全和符合安全要求。

5.1.4 气瓶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禁止充装:

a)原始标记不符合规定,或钢印标记模糊不清,无法辨认的;

b)颜色标记不符合GB 7144 气瓶颜色标志的规定(液氨气瓶瓶色为淡黄、字样为液氨,字色为黑色),或严重污损脱落,难以辨认的;

c)使用年限超过规定的;

d)超过检验期限的;

e)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的;

f)经过改装的;

g)瓶阀和螺塞(丝堵)上紧后,螺扣外露不足三扣;

h)瓶体温度超过40℃。

5.1.5 无剩余压力的气瓶,充气前应将阀门卸下,进行内部检查,经确认瓶内无异物,并按6.1.6的规定处理后方可充气。

5.1.6 新投入使用或经内部检查后首次充气的气瓶,充气前应按规定先置换瓶内的空气,并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充气。

5.1.7 经充装前检查不合格(包括待处理) 的气瓶应与合格气瓶隔离存放,并做出明显标记,以防与检查合格的气瓶混淆。

5.1.8 充装车间应配备与其充装接头数量相等的计量衡器。复检与充装的计量衡器应分开使用。

5.1.9 充装计量衡器应保持准确,其重大称量值不得大于气瓶实际质量(包括气瓶质量和充液质量)的3倍,也不得小于1.5倍。衡器应按有关规定定期校验,并且至少在每班使用前检查校零。衡器应设置气瓶超装报警或自动切断气源的联锁装置。

5.1.10 液氨气瓶的充装系数为0.53kg/L,不应超装。

5.1.11 充装后的气瓶,应由专人负责,逐只进行检查,不符合要求时应妥善处理。检查内容应包括:

a)充装后的气瓶应复检充装量,两次称重误差不应超过允许充装量的1%。复称时应换人换衡器;

b)瓶阀及其瓶口连接的密封是否良好;

c)瓶体是否出现鼓包变形或泄漏等严重缺陷;

d)瓶体的温度是否有异常升高的迹象。

5.1.12 经充装后检查合格的液氨瓶,应按规定在气瓶上粘贴符合GB 16804 的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

5.1.13 充装前检查记录、充装记录、充装后检查记录应完整, 内容至少应包括: 充装日期、气瓶编号、室温、气瓶标记容积、质量、充气后总质量、有无发现异常情况充装者和检验者姓名或代号。充装单位应负责妥善保存气瓶充装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两年。

5.2 液氨汽车罐车和铁路罐车的充装安全

5.2.1 新制造或者检修后首次充装前的液氨汽车罐车和铁路罐车,必须对罐内气体进行处理和分析,采用充氮气置换处理时,罐内气体含氧量不得大于3%;采用抽真空处理时,真空度不得低于650mm汞柱,并且处理单位必须出具证明文件。

5.2.2 充装前应充装单位应严格查验运输车辆、罐体、人员的相关资质。

5.2.3 液氨充装现场应设置喷淋装置,安装在线计量装置,充装管前第一道阀门应设置紧急切断阀。

罐车充装应当具备紧急切断功能和充装系统紧急停车功能,以便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停止充装和系统紧急停车,紧急切断应能在充装操作点5米以内或在控制室内启动。

5.2.4 液氨罐车应配备静电接地设施,罐车的罐体、车体应与注液管系统以及栈台钢架等电位连接,静电接地报警装置应完好。

5.2.5 应配备罐车充装过程中防止车辆发生滑动的有效措施。

5.2.6 充装单位必须配有专业技术人员对罐车及罐体情况检查。液氨罐车有以下情况之一时,不得充装:

a)新罐车无合格证和置换证明;

b)超过技术检验期限(包括车辆行驶部分);

c)安全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

d)罐体温度超过40℃;

e)罐车内气体含氧量超过3%的;

f)未判明罐内残留介质的;

g)其他有安全隐患的情况。

5.2.7 装卸现场、罐车附近严禁烟火,不得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和物品。

5.2.8 装卸作业时,操作人员、铁路罐车押运人员和汽车驾驶员及押运人员均不得离开现场。在正常装卸作业时,不得随意启动或移动车辆。

5.2.9 液氨罐车充装宜使用金属万向管道充装系统,禁止使用软管充装。

5.2.10 液氨罐车在充装前应保证正压,须保持0.05MPa以上的余压,防止罐车内进入空气。

5.2.11 液氨罐车充装压力不应超过1.6MPa。

5.2.12 汽车罐车和铁路罐车充装前应采用汽车衡或铁路轨道衡核验罐车的质量,充装后的罐车应再次称重。罐车的允装量,不得超过设计的最大充装量,严禁超装。

5.2.13 充装量复查合格后,使各阀门恢复关闭位置。确认连接管内氨气已排出,方可卸下连接管。

5.2.14 经检查确认罐车各阀门、管道、附件等无泄漏、无损伤,应将各阀加装盲板或铅封。

5.2.15 充装后按规定填报运输路单及充装记录,并妥善保存,充装记录内容至少包括:罐车使用单位、车型、车号、充装物质、充装日期、允许充装量、实际充装量,并有充装者、复验者、押运员的签名。

5.2.16 罐车到达用户单位后应及时卸液。卸液前必须对罐车各附件进行检查,无异常情况方可卸液, 罐车不得兼做贮罐、气化器使用,也不得直接向气瓶充装。

5.2.17 卸液时,不得用空气加压。不得采用蒸汽等可能引起罐内温度迅速升高的方法升压卸液。必要时,可用氮气等惰性气体升压卸液。

5.2.18 汽车罐车驾驶员、铁路罐车调车员必须亲自确认卸车与装卸装置的所有连接件已经妥善分离, 方可移动车体。

6 使用安全

6.1 瓶装液氨使用者应当购买已取得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充装的合格液氨。

6.2 液氨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严禁入库和使用;使用时必须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气瓶。

6.3 公称容积为100L及以下的液氨气瓶,使用时应直立放置,并有防倾倒措施;公称容积为400L及以上的液氨气瓶,使用时应卧式放置,并牢靠定位。液氨气瓶不得靠近热源或明火,严禁用任何热源对气瓶加热,夏季应防止曝晒。

6.4 瓶内氨气不得用尽,应当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液氨。

6.5 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场合,使用设备上必须配置防止液氨倒灌的装置,如单向阀、止逆阀、缓冲罐等。

6.6 采用氨作为制冷剂的制冷系统的安全保护和自动控制应按GB 50072的有关规定执行。

6.7 氨制冷机房应设置氨气浓度报警装置,当达到报警设定值时,应自动发出报警信号,并应自动开启制冷机房事故排风机。

6.8 氨制冷机房应设置事故排风机,在控制室排风机控制柜上和制冷机房门外墙上应安装人工启停控制按钮。

6.9 事故排风机应按二级负荷供电,当制冷系统因故障被切除供电电源停止运行时,应保证排风机的可靠供电。事故排风机的过载保护作用于信号报警而不直接停风机。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应备用电源。

6.10 人员较多房间的空调系统严禁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

7 贮存安全

7.1 液氨贮罐的贮存安全

7.1.1 液氨贮罐中液氨充装量不应大于容器容器的85%。

7.1.2 液氨贮罐应设液位计、压力表、安全阀以及静电导除设施,低温液氨储罐尚应设温度指示仪;根据工艺条件,设置上、下限位远传报警装置;液氨贮罐进出口管道应设远程自动切断阀。

7.1.3 超过100m3的液氨贮罐应设双安全阀,其中一只出口切断阀为紧急切断阀。

7.1.4 液氨贮罐基础应稳固,防止因基础下沉引起管道应力破损。

7.1.5 室外的液氨贮罐应设置防火堤、备用事故氨罐、气氨回收、水喷淋等设施。

7.1.6 室内的液氨贮罐应设置防爆的事故排风机并与氨气浓度报警装置形成联锁。

7.2 液氨钢瓶的贮存安全

7.2.1 液氨钢瓶应置于专用仓库贮存, 仓库应符合GB 50016的有关规定。

7.2.2 液氨气瓶应当整齐放置,立放时应妥善固定,采取防止气瓶倾倒的措施;横放时,头部朝同一方向,采用防止滚动措施,无缝气瓶的堆放层数不得超过5层,400L及以上的焊接气瓶不得超过2层,并留出吊运间距和通道。

7.2.3 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盛装与液氨不相容气体的气瓶,尤其是氧气瓶,不得同库贮存。

7.2.4 仓库内不得有地沟、暗道,仓库内应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库内温度应保持在40 ℃以下。

8 运输安全

8.1 液氨气瓶的运输安全

8.1.1 液氨气瓶运输企业或单位应按照JT 617的要求承运、运输液氨。液氨气瓶运输从业人员应按照JT 618 的要求进行汽车运输、装卸等作业。

8.1.2 液氨气瓶运输车辆应按GB 13392 的要求配置车辆标志,并按规定使用。

8.1.3 气瓶装卸、搬运时,必须带好瓶帽、防震圈,严禁撞击。

8.1.4 公称容积为100L以下的气瓶装卸时,应用橡胶衬垫,用手推车搬运时,应加以固定。

8.1.5 公称容积为100L及以上的气瓶装卸时,应采用起重机械,起重量应大于重瓶质量的一倍以上。严禁使用电磁起重机和链绳。采用天车时,应在气瓶两端防护圈上挂钩,不得在瓶阀及瓶帽上挂钩。

8.1.6 装车时应旋紧瓶帽,妥善固定瓶体,防止气瓶滚动,保证装载平衡。

8.1.7 危险化学品车辆装载液氨气瓶时应满足有关配装要求,凡与液氨性质相抵触的瓶装气体或物品, 不得与液氨瓶混装在同一车箱内运送。车辆禁止搭乘无关人员。

8.1.8 公称容积100L及以上的气瓶装运只允许单层放置,公称容积100L以下的气瓶堆放高度不应超过两层。

8.1.9 不应用自卸车、挂车、畜力车运输液氨气瓶。

8.2 液氨汽车罐车和液氨铁路罐车的运输安全

8.2.1 运输企业企业或单位以及运输从业人员应满足8.1.1条规定。车辆标志应满足8.1.2条规定。运输车辆的排气管应安装有效的隔热和熄灭火星的装置,并配备符合JT 230规定的导静电橡胶拖地带装置。

8.2.2 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交通管理法规的规定。行驶时按液氨汽车罐车的设计限速行驶,保持与前车的距离,严禁违章超车,并按指定路线行驶。

8.2.3 押运人员必须随车押运, 要随时注意驾驶员的精力, 帮助观察行人和过往车辆的动态。必要时, 选择适当地点停车使驾驶员稍作休息。

8.2.4 通过隧道、涵洞、立交桥、门洞以及横跨道路上空的电线、钢丝绳等,必须注意标高并减速行驶。

8.2.5 不得停靠在机关、学校、厂矿、桥梁、仓库和人员密集的地方。

8.2.6 停车位置应通风良好,其附近不得有明火,且与其他车辆、高压线、人口聚集地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8.2.7 运输途中遇有雷雨时,不得在树下、电杆、铁塔、高压线、高层建筑以及容易遭到雷击和产生火花的地点停车。若要避雨时,应选择安全地点。

8.2.8 车辆发生故障或液氨发生泄漏等情况时,应选择安全地点停车进行维修或实施堵漏。如故障或泄漏程度危及安全时,在进行应急处理的同时,应立即通知当地政府有关部门。

8.2.9 停车时驾驶员和押运人员不得同时离开车辆。

9 应急救援

9.1 氨气生产、贮存、使用单位应设置风向标,其位置应设在本厂职工和附近范围(500m)内居民容易看到的高处。

9.2 生产、贮存运输、使用等氨气作业场所,都应配备防护用品(见表1)。防护用品应定期检查,定期更换。防护用品放置位置应便于作业人员使用。

表1 常备防护用品表

名称

种类

常用数量

备用数量

过滤式防毒面具

防毒面具

与作业人数相同

2套

呼吸器

正压式空(氧)气呼吸器

与紧急作业人数相同

1套

防护服

防静电

与作业人数相同

适量

防护手套

防护靴

橡胶或乙烯类聚合物材料

与作业人数相同

适量

9.3 液氨场所应设洗眼器、淋洗器,其防护半径不宜大于15m。

9.4 若吸入氨气,应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立即就医。

9.5 氨气生产单位应设置气体防护站,其装备配置应满足有关规定。

9.6 氨气生产、贮存、运输、经营和使用单位应制定事故应急预案,预案的编制应符合AQ/T 9002和有关标准要求,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做到实用与可操作性强,同时还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人员培训、演练和适时修订。

9.7 接触氨气的从业人员应熟练防火、防爆、防毒的一般安全技术知识及消防、气体防护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并掌握人身急救的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

氨气安全规程

Safety rules of ammonia

(征求意见稿)

编 制 说 明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

2011年7月

  1. 必要性

氨是当今世界上除硫酸外产量最大的化工产品,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氨的应用范围十分广泛,可应用于石油精炼、制造硝酸、炸药、合成纤维、氮肥、染料、医药、致冷剂等行业领域中。我国2008年合成氨产量为5158.9万吨,目前合成氨产量为世界第一。根据中国氮肥工业协会的统计数据,2008年,中国共有各类氮肥生产企业600余家,其中大型氮肥生产企业(合成氨产能在30万吨/年以上,最大规模60万吨/年)仅有27家;中型企业(合成氨产能8~30万吨/年)约50家;其余500余家均为年产不足8万吨的小型企业。2009年全国冷库容量达900万吨左右,年营业额在500万元(含500万)以上的食品冷冻、冷藏企业约2万家,其中很大部分企业使用的制冷剂为氨。

氨气沸点低,极易挥发,且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特性,一旦操作处置不当,引发燃爆、中毒和环境污染等事故的风险较大。根据化工系统1949—1998年间有毒物质泄漏事故统计表明,氨气泄漏事故发生次数排在第二位,达到75次,所占的比例达到22.12%。而氨泄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数目也仅次于氯泄漏事故。因此,防范氨事故是化工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非常重要内容。与氨应用的广泛性和事故的频发性相比,目前国内涉及氨的安全标准极为缺乏,非常不利于涉及氨的各行业、各领域的安全生产和稳定发展。作为极为常见的化工产品和最常见的危险化学品之一,尽快制定有关氨气安全规程的标准是极为必要的,也是非常迫切的。

  1. 工作简况

(一)任务来源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监总政法(2007)96号关于下达2007年安全生产行业标准项目计划的通知》的要求,本规程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安全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化学品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规程由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负责起草。

(二)主要工作过程

接到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化学品安全分技术委员会下达的安全技术标准项目合同书后,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成立了标准起草小组,查询了大量的文献资料,并组织相关人员到柳州化学工业集团公司、广西鹿寨化肥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进行现场调研,考察其各自的特点和实际运行中存在的优点和不足,并于2009年1月底完成了标准的初稿。

编制形成了标准草稿后,经过编制人员内部讨论、审核,修改完善后完成了本标准的征求意见稿。通过向各单位广泛的征求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完善修订,使本标准能够满足各方面的需求。

  1. 标准编制原则和主要内容

本标准的编制确定了突出重点,符合实际的原则。

氨的生产工艺复杂,包括造气、脱硫、变换、脱碳、精炼、压缩、合成等主要工序,生产工艺也有以煤、气态烃、液态烃等不同原料来生产合成氨,而且氨的生产过程中也存在其他煤气、氢气等主要危险物质。因此为突出重点,本标准在氨气生产安全中主要围绕氨气来提出相关安全要求,主要以氨气存在的生产工序——合成、冷冻等为重点。在氨气储存主要考虑了储罐储存和钢瓶储存,在氨气使用中主要考虑了液氨钢瓶的使用和在冷库中氨气的使用,在运输环节主要考虑了液氨钢瓶和汽车、火车罐车的运输。考虑到氨气生产、储存、使用、运输等环节相关安全问题和要求很多,很难作到以面面俱到,本标准编制过程中把握以氨气安全为核心,针对氨气在各环节中普遍存在的、最重要的安全方面问题进行规范。

本标准第一章规定了本标准的范围,适用于氨气生产、使用、贮存和运输等单位。氨气的充装单位一般都包含在生产单位内,因此未专门列出。

第二章列出本标准引用的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三章为一般要求,是对氨气单位在安全方面作出统一的规定。

第四章主要参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中的合成氨工艺和原化工部“小氮肥安全技术规程”、《合成氨生产安全标准化实施指南》等中的相关安全要求对氨气生产作出规定。

第五章主要参考《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充装许可规则》、《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液化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气瓶附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征求意见稿)等相关法规和标准对液氨气瓶充装安全作出规定。

参考原化工部《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和原劳动部《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以及《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征求意见稿)对液氨汽车和铁路罐车充装提出要求。

第六章主要参考《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征求意见稿)和《冷库设计规范》等对氨气的使用安全提出要求。

第七章主要参考《合成氨生产安全标准化实施指南》、《山东省液氨储存与装卸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从充装量、安全设施等方面对气瓶和贮罐贮存安全提出要求。

第八章参考原化工部《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和原劳动部《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则》、《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等标准和规定从运输资质条件、运输车辆技术条件和运输过程提出安全要求。

第九章主要从个体防护用品配备、安全防护设施、事故应急预案、现场急救等方面提出要求。

  1. 技术论证与效果

主要包括本行业、领域的综述情况报告、试验(或验证)的分析、技术经济论证、预期的经济效果;

我国2006年合成氨产量为4937.9万吨,目前合成氨产量现已越居世界第一,2007年世界合成氨生产能力可达到1.715万吨。根据2005年统计我国有合成氨生产企业570多家,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分别占21%、35%和44%。2005年我国有30万t/a以上合成氨装置32套。

目前国内有关氨气的安全标准非常缺乏,只有山西省2005年颁布一个地方标准《合成氨生产企业安全质量标准》以及原化工部1995年颁布的《小氮肥安全技术规程》(化督发(1995)904号)有部分内容涉及氨。而国外对氨的安全比较重视,制订了许多安全标准、指南等,如美国职业安全与健康局颁布的标准《不含水氨的储存与处置》29 CFR 1910.111(Storage and Handling of Anhydrous Ammonia),美国国家标准研究院颁布的《不含水氨的储存与处置的安全要求》ANSI K61.1(Safety Requirements for the Storage & Handling of Anhydrous Ammonia)等。英国安全健康执行委颁布了《带压不含水氨的储存:球罐和卧罐》(HS(G)30 Storage of anhydrous ammonia under pressure in the UK : spherical and cylindrical vessels);英国化学品工业协会也颁布了相关指南如《冷冻氨储存规范》(Refrigerated Ammonia Storage Code)、《英国冷冻不含水氨大型储存指南》(CIA Guidance for the large scale storage of fully refrigerated anhydrous ammonia in the UK)、《英国不含水氨运输的安全处置指南》(Guidance on transfer connections for the safe handling of anhydrous ammonia in the UK)。台湾也制订了《液氨钢瓶安全规章》(1325-1986)、《企业液氨运输槽安全规章》(7249-1986)等标准。

  1. 对标情况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情况(包括采用对象的选取、采标一致性程度的确定、与采标对象的差异及原因,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或与测试的国外样品样机的有关数据的对比情况;

本标准未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1. 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

无。

  1. 相关建议

本标准为首次提出的标准。与氨应用的广泛性和事故的频发性相比,目前国内有关氨的安全标准极为缺乏,非常不利于涉及氨的各行业、各领域的安全生产和稳定发展,为保障氨气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等生产环节的安全。因此建议该标准为强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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