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办负责定编定岗,但人员的管理和使用,是组织和人事部门根据权限进行管理,包括核定工资待遇,编办没有权力确定人员工资待遇。
1、定编定岗:是指机构编制部门按照一定的原则、程序和标准,科学合理地确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制,并在核定的编制限额内,结合工作职责,确定工作岗位。编办核定辖区内工作单位三定,即“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确定单位的职责,根据职责确定机构性质,核定内设机构和工作岗位,根据工作岗位核定编制,核定领导职数。
2、定编定员:是指机构编制部门按照一定的原则、程序和标准,科学合理地确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制,并对各种岗位人员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合理的核定,并确保实有人员与批准的编制、核定的领导职数保持一致,实现人员编制效用最大化。
由以上两个概念可以得知,核定职责、机构、编制,并按照“三定方案”科学合理地核定工作岗位,对岗位人员配备比例进行合理核定,这是编办的职责。核定明确之后,在编制内人员具体如何配备,则是组织人事部门按其管理权限进行分配和招考,人员变动也是一样的。
换句话说,编办只对编制有管理权,对编制使用有监督权,但对人事没有管理权限。不管是领导干部,还是一般干部、工人,其人员调整都是由组织人事部门根据权限进行。人员工资待遇也是人事部门按照个人条件进行套改。
编办为了完成“控编减编”任务,在精简机构和编制时,不能只减机构、编制,而不管人员调整变化,人为造成超编现象,导致原在编人员无编可用,个人工资待遇、前途受到影响。而是要对因机构、编制减少造成的非在编人员,配合组织、人事部门进行分流调整,妥善安置,维护安定团结的社会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