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补助金和失业保险金有下列5方面的区别:
一、定义与性质- 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单位职工失业期间依法支付给符合领取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它属于失业保险制度的一部分,具有法律保障和强制性。
- 失业补助金:是国家对失业人员发放的一种阶段性生活补助,特别是针对疫情期间或其他特定时期内的失业人员。它旨在帮助那些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提供一定的生活保障。失业补助金通常具有临时性和阶段性的特点。
- 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较为严格,通常要求失业人员在统筹地区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及以上,且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如单位注销、裁员、辞退、除名、合同期满不予续签等)。此外,还需要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 失业补助金:领取条件相对宽松,主要针对疫情期间或其他特定时期内参保缴费但不满足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即使个人离职,也可能符合领取失业补助金的条件。
- 失业保险金:领取额度通常是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至90%,具体比例根据地方政策而定。领取时间根据缴费年限不同而有所差异,最长不超过24个月。
- 失业补助金:领取标准一般是额定的,具体额度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通常不超过失业保险金的80%,且最低不少于300元。领取期限通常为6个月,且每人只可领取一次。
- 失业保险金:在领取期间,失业人员不仅可以获得基本生活费用,还可以享受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等失业保险待遇。这有助于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
- 失业补助金:则主要提供基本的生活补助,并不包括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 失业保险金:申领时要求失业保险缴费一年以上,且失业原因为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 失业补助金:申领要求相对宽松,通常只要求有至少一个月的缴费记录,且不检验失业原因。
综上所述,失业补助金和失业保险金在定义、领取条件、领取额度与期限、待遇与保障以及申领要求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失业人员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当地政策规定,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障方式。
失业补助金和失业保险金不能同时领取。两者是针对不同人群和情况而设立的,具有不同的领取条件和标准。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的失业人员,以及因缴费不满1年或因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以申领失业补助金。但已经领取失业补助金的人员,在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时,应停止领取失业补助金并转领失业保险金。
因此,失业人员在选择领取时,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当地政策规定进行选择,并确保符合相应的领取条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第八条
继续实施失业保险保障扩围政策,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对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发放临时生活补助。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