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丢失应视具体情况决定责任的承担。
网购商品交付时间的确定,涉及风险的承担、所有权的转移。在签收之前损坏或丢失的,收件人可以及时联系商家重新发货或者退还已支付的价款,如果能确认是快递公司疏忽或管理不当导致的,商家再向快递公司追偿。如果快递公司已经按照服务合同约定将包裹安全送至指定地点,并且已经通知收件人,收件人未能及时领取而导致丢失,且没有证据证明快递公司存在过错的,可能需要收件人自行承担责任。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当事人的约定优先。商家按照约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第六百零四条、第六百零八条
播音制作:郭岚
文章来源:原创·吉林新闻综合广播
编辑:郭岚、王浩懿
初审:郝滋丽
复审:钟晓
终审: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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