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 辛莉、钟婉芳
临床药品管理中,护理人员经常问,病区储存的药品拆封后,可以使用多久?患者也常常误认为只要药品在有效期内,就都可以继续使用。
关于有效期的知识,大家都了解吗?这药到底能吃吗?现在让逸仙药师给大家科普一下。
药品有效期是指药品在规定的贮存条件下保证药物质量的期限。是根据药品的稳定性不同,通过稳定性实验研究和留样观察而制订的。
但在药品的使用过程中,由于改变了原外包装,其贮存条件发生改变,药品的稳定性也可能有所改变,原有效期不再适用。
先从读懂药品的有效期开始根据现行的2006年版《药品说明书与标签管理规定》中第3章第23条规定:药品标签中的有效期应当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标注,年份用四位数字表示,月、日用两位数表示。其具体标注格式为「有效期至××××年××月」或者「有效期至××××年××月××日」。
例如:「有效期至2020.04」,是指该药品可用到2020年04月30日。如若注明到日,则表示该药品只能使用到该日。
也有标注有效期为X年或XX个月,则可根据药品的生产日期来推断,如药品的生产日期为2018年11月15日,有效期为24个月,则表示药品可使用到2020年11月14日。
在1992年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提到批号的定义为:用于识别「批」的一组数字或字母加数字;用之可以追溯和审查该批药品的生产历史。
虽然该规范已被修订,在现行的2010年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没有明确要求药品的生产批号要追溯到生产日期,只作为识别一个特定批的具有唯一性的数字和(或)字母的组合。
但仍有些药品生产批号依旧可以追溯到药品生产时间,根据药品的有效期即可推算出具体有效期。如批号为1803082,有效期为24个月,则有效期为2020年03月07日。
进口药品常以「Expiry date」「Expiration Date(EXP)」(截止日期)表示失效期,或以「Use before」(在…之前使用)表示有效期。
不同国家的日期表达方式不一样,应注意分辨。
了解具有明确使用期限的制剂为区分药品原标注的有效期,将药品原包装开启后的有效期定义为药品的使用期限。
目前,中国药典2015年版第四部已有明确规定:除另有规定外,多剂量的眼用制剂(眼膏、滴眼液等)、鼻用制剂、涂剂、涂膜剂等在开启后使用期最多不超过 4 周。值得留意的是一些眼用制剂的使用期限较短,应特别留意说明书上标注的使用期限,如氨碘肽滴眼液,开启使用期限仅为10天。冲洗剂开启后应立即使用,未用完的应弃去。
如果药品说明书有具体规定,则依照药品说明书规定,如使用中的胰岛素可在室温保存28天。
也有相关报道指出:通常糖浆剂开启后在室内常温(25℃ 以下)下可保存 1~3 个月。一般冬天不超过 3 个月,夏天不超过 1 个月。口服溶液剂、混悬剂和乳剂在瓶口及瓶盖未受污染的情况下,可在室温下保存两个月。
重新包装的药品,使用期限重新定义在医院药房中,某些专科药物、贵重药物经常被拆分为单剂量包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