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药典尚未有对重新包装后的药品有效期进行相关规定。但有相关报道提出:任何药品在开封后应尽快用完,不可再参照包装上面的有效期存放和服用。
对于未开启的或有单剂量独立内包装药品,应按药品说明书规定的贮存条件保存,开封前的保存期可至药品标示的有效期。
对于胶囊、滴丸等药品容易吸潮,开封后应尽快服用完毕,一般应在3个月至半年内用完。
服用药水应在疗程期间服用完毕。
药品开启后进行冷藏保存,其意义在于保证短期使用质量,而不是长期储存。
美国药典指出:药品经过分包装后,药品的稳定性不同于原包装的药品,故不能使用原包装药品的有效期,并用”beyond-use date”即在此日期之前使用(BUD)与药品的有效期(expiration date)进行区分。
除另有规定外,药品重新包装后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分装日期起之后1年或者生产企业包装上标注的有效期,以较早者为准。
另外,在FDA发布的执法政策指南《重新包装于单剂量容器中固体制剂的有效期》中说明:重新包装后的固体制剂有效期自重新包装之日起不应超过6个月或药品剩余有效期的25%,以较早者为准。
药物的配制制剂(例如某些医院制剂)使用期限有参考药物配制是指当市售药物不能满足需要时(如患者对市售药品不能耐受、市售药品无法满足严密的制备要求或者患者需要的药物面临短缺或停产),药师根据患者个体化需求对药物制剂进行制备和调剂。
对于药品的配制制剂一般情况下要求为现配现用,仅作为短期储存。在美国药典以及国家处方集里有收录部分的配制制剂,里面对各制剂的BUD进行了考察并给出了相关的使用期限。对于其他没有被收录的配制制剂则根据专业经验分配。对于非无菌制剂,在USP通则中给出了推荐的最大BUD,如下表。
表1 USP 通则中不同配方类型的 BUD
使用期限与贮存条件密不可分药品在开启之后,由于贮存条件发生变化而导致原有效期不再适用,只作为一个参考值。在药品使用过程中应注重药品的贮存方式,以避免药品发生变质,提高药品的用药安全性。下表列出我国药典2015年版第四部通则中对各剂型药品储存的相关要求。
表2 ChP(2015年版)通则中对各剂型药品储存的相关要求
药师小贴士在有效期内使用药品是保证用药安全的基本前提。在给药前应特别留意药品的性状是否发生变化,仔细辨别药品是否受潮软化、变质(发霉、异味、结块、粘连、产生气体、絮状物、沉淀物、变色)等,如有发现药品性状发生改变,即使在有效期内也不能使用。
在日常药品管理中,瓶装药品开封后应丢弃里面的棉花和干燥剂,避免二者吸附水汽成为药瓶内部污染源,从而使瓶内药物潮湿变质;对于拆零药品还应及时标注药品的有效期及开封日期等;注重定期检查药品情况,近效期药品加以标注,同时也要注重药品的储存条件,恰当的储存方式是保证药品质量安全的前提。
审稿专家: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 邱凯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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