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庆长假10月1日至3日加班得“三薪”,到底包不包括未加班本该得的那份薪?针对近日网上出现的国庆国定假日加班费“三薪”不同版本解读,劳动法专家、保华律师事务所潘丽娜律师明确,“三薪”指的是加班费,不包括未加班本该得的那份薪。
网友大苏被单位安排10月1日加班,下班时单位财务发给他356元加班费,他觉得不对劲,按照劳动法计算办法,他的日工资178元,国定假日加班费按“三薪”计算,应该拿534元,怎么变成了“二薪”356元了?
对此单位财务解释,劳动法规定的“三薪”包括国庆节在家休息,不加班那份薪金,加班工资应该是“二薪”。大苏拿捏不准,上网咨询网友,网友吵开了,有的说“包括”,有的则说“不包括”,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劳动法》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2016年修订的《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明确: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按以下标准支付加班工资: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
潘丽娜认为,劳动法及其相关法规有关国定假日300%支付薪酬,都是指正常工作以外的加班工资。
如果加上未加班,本应得的那份薪酬,实际到手的应该是‘四薪’。休息日加班得的‘二薪’,指的也是加班费,不包括未加班本该得的那份薪。”
加班工资计算方法:
三倍日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300%
双倍日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200%
每小时加班工资=日加班工资÷8
相关说明
1、21.75天为平均每月计薪天数。
2、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具体按以下原则确定:
(1)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有明确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实际履行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按实际履行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2)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未明确约定,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有约定的,按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与劳动者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3)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均无约定的,按劳动者正常出勤月工资(包括奖金、津贴、补贴)的70%确定。
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