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昆明日报-掌上春城】
在五华法院黑林铺法庭的巡回审理中,五华法院接到咨询人关于微信作为证据效力问题的咨询。随着智能生活范围的不断扩大、聊天软件的不断普及,人们的日常生活越来越依赖于聊天软件,此次的咨询问题具有典型性,在此我们简单扒一扒微信内容在法庭上作为证据使用的问题。
法官释法
微信证据指的是微信好友在微信聊天软件平台上向彼此发送文字、图片、视频、语音等内容,在诉讼过程中作为证据使用的微信内容。微信内容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但要想效力满分无懈可击,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明确对方身份。因微信不是实名制,大多数微信用户名仅显示为昵称,并非当事人真名,微信名与当事人之间不存在一对一的确定关系,若不能证明微信使用人系当事人,则微信证据在法律上与案件无法产生关联,对微信使用人的身份确认,目前司法实践主要有四个途径:对方当事人自认,即对方在微信内容中表明自己的身份;头像或微信相册照片的辨认;网络实名、电子数据发出人认证材料或机主的身份认证;第三方机构即软件供应商腾讯公司的协助调查。
二、保存好证据原件,微信证据作为电子证据,其存储于手机介质上的聊天记录即为证据原件,开庭时务必带上,如果担心对方删除好友手机不显示聊天内容,可以到公证机构做证据保全。
三、保持证据完整性,不要任意删减证据内容,保持聊天内容完整连贯。
来源: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责编:李晓梅
编审:符亚丽
终审:周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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