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石家庄发布权威消息取消全员核酸检测,今后将只对重点人群及风险性较高的工作人员进行核酸检测。今天,我注意到《财经》杂志发布一条短视频指出:新疆网信部门、公安部门发布的三起涉及在国务院联防联控发布会直播间“恶意刷屏”被处罚的案例,一时间评论区留言最多的莫过于:为什么刷屏?新疆网信、公安部门作出的处理,我的意见是严重欠妥。
其实网信、公安部门发布的三则案例主要集中在国务院联防联控发布会直播期间,三位网民的行为手段主要是:录屏、发布自己的意见、发表评论时带有显著地域标志,然后自己再发布短视频传播于网络空间。据此,网信、公安部门认为三名网民存在煽动他人在新闻媒体账号直播期间恶意刷屏、扰乱网络公共秩序的行为,据此予以曝光查处。由此引发一种担忧:我们在官方媒体账号直播期间发布评论后或者将直播内容录屏后自己账号上发布会有“牢狱之灾”,这个结论着实让人后怕。
我们的《宪法》第四十一条清楚明白的载明: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宪法》属于我国的根本大法,所有法律的遵循,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从对《宪法》条文的解读结合新疆网信、公安部门发布的案例来看,三名网民的做法不过是在行使公民的基本权利,甚至我可以把这种行为理解为一种善意的提醒。在疫情防控方面,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属于全国最高的疫情防控政策制定机构,在其直播平台发布消息(或者是负面评价)不过是对当前当地某种政策的批评或者建议(当然如果是发布的虚假消息或者真的恶意攻击政策,则是另一种情况),不至于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
当然,很多人认为《治安管理处罚法》仅仅处理扰乱治安秩序的行为,不存在刑事立案的可能。但是这一当然的结论并不一定正确,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了: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如果一旦认定“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且构成犯罪的”,就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届时,受到的处罚就不仅仅是治安处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