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办字〔2024〕27号
中共洪洞县委办公室
洪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送温暖、献爱心”社会捐助活动的通知
各乡镇,洪洞经济技术开发区,县直各单位,驻洪企业,社会团体: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省委十二届八次全会、市委五届八次全会精神,加强困难群众救助帮扶,按照《中共临汾市委办公室、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送温暖、献爱心”社会捐助活动的通知》要求,县委、县政府决定在全县继续开展“送温暖、献爱心”社会捐助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捐助范围和原则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驻洪单位或组织以及社会各界群众,均可按照自觉、自愿的原则参加捐助活动。为防止和避免病菌传播及危害,此次社会捐助活动只接收捐款,捐款定向用于困难群众临时性生活救助。
二、方法步骤
(一)动员接收阶段(2024年11月20日-12月15日)。各乡镇、各单位要深入动员,鼓励和号召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积极参加捐款,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做好接收登记及管理工作,及时将捐款送交县民政局社会捐助工作机构。
(二)总结讲评阶段(2024年12月16日-12月31日)。
县民政局要对捐款接收情况进行公示,会同精神文明办公室通报捐款情况。
(三)审批发放阶段(2025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县民政局根据全县困难群众生产生活实际情况,对相关单位、组织、家庭、个人提出的申请,认真审查,统筹安排,及时拨付。按照临时性社会救助制度要求,确保及时、精准、有效地救助各类困难群众。
三、有关要求
(一)各乡镇、县直各单位及相关部门坚持自愿原则,号召、鼓励、引导社会各界参与捐助活动。在捐助活动中,不组织在校学生、困难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等参加捐助活动,不得按照捐赠数额的多少对单位和个人进行排名。
(二)驻洪单位和县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捐助活动由本单位组织;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的捐助活动由本单位统一组织。捐款统一上交县民政局社会捐助中心,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截留捐款。
(三)民政局社会捐助中心收到捐款后,应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捐赠款接收票据。各捐款单位凭接收票据记账,并按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四)捐款的分配使用与捐款情况密切相关,各部门要严格内部管理,落实工作责任,做到捐款有专人负责,专账管理,确保活动规范有序开展。接收、移交捐款的情况要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
(五)民政局代表政府接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的捐赠,其他任何单位或组织不得以此名义接受捐款。
(六)民政局要制定捐款分配方案,按照临时性救助制度分类救助困难群众;对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导致基本生活十分困难的家庭及时救助,依据困难情况分类分档确定,急难情况及特殊情况可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一事一议”,适当提高救助额度;捐款应统筹使用,做到应急救助、节日救助与日常救助相结合;基层部门对救助对象要严格审核,做好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通过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程序精准确定救助对象,捐款发放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使用捐款购买的救助物资要质优价廉,运输、发放救助物资要确保安全;捐款使用完毕后,相关部门和组织要向县民政局书面反馈使用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领导
各乡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开展好此次“送温暖、献爱心”社会捐助活动。县民政局要发挥牵头作用,加强组织协调,充分利用现有捐助工作机构,拓展接收渠道。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形成合力,确保活动正常开展。宣传部门要协调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开展社会捐助活动的重要意义、进展情况、先进典型和良好效果,弘扬中华民族团结互助、扶危济困的传统美德,营造奉献爱心、回报社会的浓厚氛围。
捐款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与县民政局社会捐赠中心沟通联系,告知捐赠单位全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方便民政局社会捐助中心开具公益事业捐赠收据和捐赠证书。
洪洞县民政局社会捐助中心设在民政局五楼
联系人:王 芳
原标题:《关于开展“送温暖、献爱心”社会捐助活动的通知》
阅读原文
来源:洪洞融媒
(本文来自澎湃新闻,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澎湃新闻”AP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