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海淀法院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来源”或“转自”的作品均转载自媒体,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所分享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学习参考,不代表本号观点
2020年5月28日新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将人格权独立成编
在第四编第四章对声音权
进行了规定
声音是否具有商业价值
声音是否可以作为商标
声音权的合理使用范围是什么
……
海淀法院陈昶屹法官
讲解关于声音权的公开课
将针对大家的疑惑一一解答
声音是否具有商业价值
声音除了精神价值外,还具有商业价值,声音与肖像一样是标表特定自然人主体身份的最易感知的方式,对他人声音的商业价值开发利用,可能会涉及利用或模仿他人声音进行商业性使用以谋取商业利益,这既可能涉及利用特定自然人主体声音的音色、音效等本身的商业价值,也可能涉及利用声音可识别的具有特定自然人主体身份的商业价值。因此,不得随意模仿他人声音进行商业利用,否则可能侵犯他人声音权。
声音是否可以作为商标
在声音的利用过程中,同样跟相关知识产权有交叉,这一点跟肖像权非常相似,声音的利用中很重要的一部分是声音可以作为商标,特定的声音和特定的短语,尤其是涉及到自然人发声的特定短语,这种情况会涉及到进行商标性使用的问题,可能在商标的使用过程中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
同样会涉及到他人的表演权或录音制作权,在此提醒大家,要区分声音权和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
声音权的合理使用
声音权也存在合理使用的问题,这一点跟肖像权是类似的,声音权的问题可以通用适用人格权中的通用规则,比如职场规则、公众人物规则、公共利益规则。也就是说涉及到新闻报道公共利益,公众人物,特定职场,特定环境等方面都会涉及到声音权的合理使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