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案情
李某某作为出租方(甲方)与某公司(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乙方租赁案涉房产,租赁物用于写字楼使用,租赁日期从2020年11月8日至2021年5月7日止,租金半年为人民币14万元,合同第四条约定租赁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4.乙方在承租期间,乙方对租赁房屋的装修以及添附的空调等设施,在租赁期限届满后,乙方可以自行拆除,不能拆除的归属甲方所有,乙方不得从租赁费用中折抵,也不得另行作价给乙方。
2021年5月7日,双方的租赁合同到期,某公司搬离租赁场所,并将地面、大理石窗台等装修项目及添附的空调等设施进行毁损、拆除。李某某对此申请评估,评估结论为损坏物品的价格评估为¥318133.00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乙方(即某公司)对租赁房屋的装修以及添附的空调等设施,在租赁期限届满后,乙方可以自行拆除,不能拆除的归属甲方所有,按照通常理解,某公司于租赁期限届满后,可以将空调、非固定办公家具等可以拆除且不明显损害价值的物品自行拆除。
对于某公司将大地砖、大理石窗台、乳胶漆等拆除将明显损害房屋基本价值的物品不应属于拆除之列,依据合同约定应归李某某所有。现某公司将部分物品在搬离时予以毁损,明显不符合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应对李某某的损失予以赔偿,于是酌情判决某公司支付李某某财产经济损失、租金损失共38万余元。一审判决后,某装修公司提起上诉,双方在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达成22万元的调解意见。
房屋租赁合同作为日常生活中非常普遍的合同类型,引发的纠纷也是多不胜数。因此在合同到期后最好能够协商和平解除房屋租赁关系并妥善处理好出租方及承租方之间的物品归属及处置问题,如果发生纠纷诉诸法律,就需要双方提供的证据,以便审理者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查。这就警醒了每一个出租人及承租人,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学会保护自己的权益,必要的时候对涉及自身权益的相关证据进行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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