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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第一节:序
- 第二节:相关术语
- 第三节:吊顶高度
- 第四节:吊顶形式
- 第五节:吊顶材料
- 第六节:吊顶末端点位
- 第七节:吊顶设计的技术要点
- 第八节:吊顶设计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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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序吊顶又称天棚、天花,指装饰完成以后的顶面,不仅承载着空间光环境、暖通、湿热、给排水、电气、声学、消防、安防、影音、信息等系统功能设备,还承载着吊门、隔音等装修构建,也抒发着空间的情感氛围,对空间的完整性、美观性、功能性、感知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相关建筑设计规范对吊顶的要求及定义:
第二节:相关术语《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
6.15 吊 顶
6.15.1 室外吊顶应根据建筑性质、高度及工程所在地的地理、气候和环境等条件合理选择吊顶的材料及形式。吊顶构造应满足安全、防火、抗震、抗风、耐候、防腐蚀等相关标准的要求。室外吊顶应有抗风揭的加强措施。
▲ 条文说明
6.15.1 当吊顶处于室外时,会受自然环境的影响,如风、雪、空气腐蚀、温湿度、阳光照射等因素,如不根据具体工程的实际情况合理选择吊顶形式、材料等,会影响到吊顶的安全。尤其是海边,吊顶所用的吊挂件、管线等所有材料均要选择耐腐蚀的,否则日久天长存在安全隐患。6.15.2 室内吊顶应根据使用空间功能特点、高度、环境等条件合理选择吊顶的材料及形式。吊顶构造应满足安全、防火、抗震、防潮、防腐蚀、吸声等相关标准的要求。
▲ 条文说明
6.15.2 室内吊顶虽然比室外吊顶的环境要好得多,但也需要根据使用场所的特点,合理选择形式与材料。6.15.3 室外吊顶与室内吊顶交界处应有保温或隔热措施,且应符合国家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的相关规定。
6.15.4 吊顶与主体结构的吊挂应有安全构造措施,重物或有振动等的设备应直接吊挂在建筑承重结构上,并应进行结构计算,满足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当吊杆长度大于1.5m时,宜设钢结构支撑架或反支撑。
6.15.5 吊顶系统不得吊挂在吊顶内的设备管线或设施上。
6.15.6 管线较多的吊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合理安排各种设备管线或设施,并应符合国家现行防火、安全及相关专业标准的规定;
2 上人吊顶应满足人行及检修荷载的要求,并应留有检修空间,根据需要应设置检修道(马道)和便于进出入吊顶的人孔;
3 不上人吊顶宜采用便于拆卸的装配式吊顶板或在需要的位置设检修孔。
6.15.7 当吊顶内敷设有水管线时,应采取防止产生冷凝水的措施。
6.15.8 潮湿房间或环境的吊顶,应采用防水或防潮材料和防结露、滴水及排放冷凝水的措施;钢筋混凝土顶板宜采用现浇板。
- 层高:建筑行业中常指建筑层高,既楼板中线之间高度,或上层楼板面到下层楼板面、上层楼板底到下层楼板底之间的高度。装修行业中的层高,常指商城楼板顶面到下层楼板底面的高度,既毛坯净高。
- 梁高:建筑行业中常指上层楼板面到梁底的高度,包含楼板厚度。装修行业中梁高常指梁底到楼板底的高度,不包含楼板厚度。
- 水平面:既±0,有建筑正负零、结构正负零、装修正负零,中间的差值由工艺设计决定。
- 绝对高度:既高处与低处之间的差值。
- 相对高度:既相对于某一点的高度,一般参照水平面高度。
- 高度:通常指本专业(行业)的相对高度。
- 净高:装饰完成地面和顶面之间的高度。
- 标高:既高度标注,相对于本专业水平面的高度。
吊顶高度对空间高度起决定性作用。
1、有人员正常活动的区域净高不应低于2.m。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相关规定:
6.3.3 建筑用房的室内净高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建筑设计标准的规定,地下室、局部夹层、走道等有人员正常活动的最低处净高不应小于2.0m。
6.5.2 避难层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避难层在满足避难面积的情况下,避难区外的其他区域可兼作设备用房等空间,但各功能区应相对独立,并应满足防火、隔振、隔声等的要求;
2 避难层的净高不应低于2.0m。当避难层兼顾其他功能时,应根据功能空间的需要来确定净高。
6.5.3 有人员正常活动的架空层的净高不应低于2.0m。
2、住宅层高不宜低于2.8m,
①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小于使用面积的三分之1/3;
②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至少有1/2的使用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
③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m,厨房、卫生间内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面、地面净距不得低于1.90m且不得影响门、窗扇开启。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相关规定:
5.5 层高和室内净高
5.5.1 住宅层高宜为2.80m。
▲条文说明
5.5.1 把住宅层高控制在2.80m以下,不仅是控制投资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关系到住宅节地、节能、节水、节材和环保。把层高相对统一,在当前住宅产业化发展的初期阶段很有意义,例如对发展住宅专用电梯、通风排气竖管、成套橱柜等均有现实意义,有一个明确的层高,这类产品的主要参数就可以确定。2.80m层高的规定,在全国执行已有多年,对于普通住宅更需进一步要求控制层高,以便节能。
5.5.2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局部净高的室内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 条文说明5.5.2 卧室和起居室(厅)是住宅套内活动最频繁的空间,也是大型家具集中的场所,本条要求其室内净高不低于2.40m,以保证基本使用要求。在国际上,把室内净高定位2.40m的国家很多,如:美国、英国、日本和我国的香港地区,参照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标准,室内净高定为2.40m是可行的。
另外,据对空气洁净度测试的有关资料分析,不同层高的住宅中,冬季室内空气中的C02的浓度值没有明显变化。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是指室内梁底处的净高、活动空间上部吊柜的柜底与地面的距离等,只有控制在2.10m或以上,才能保证居民的基本活动并具有安全感。
在一间房间中,当低于2.40m、高于2.10m的梁和吊柜等局部净高的室内面积超过房间面积的1/3时,会严重影响使用功能。因此要求这种局部净高的室内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5.5.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至少有1/2的使用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
▲ 条文说明5.5.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为各种活动空间的设计受到普遍欢迎。根据人体工程学原理,居住者在坡屋顶内空间活动时动作相对收敛,所谓“身在屋檐下哪能不低头”,因此,室内净高要求略低于普通房间的净高要求。但是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仍然应有一定的高度要求,特别是需要直立活动的部位,如果净高低于2.10m的空间超过一半时,使用困难。
坡屋顶内空间的使用面积不同于房间地板面积。在执行本规范第5.2.1条和5.2.2条关于卧室、起居室(厅)的最低使用面积规定时,需要根据本规范第4.0.3条第5款“利用坡屋顶内的空间时,屋面板下表面与楼板地面的净高低于1.20m的空间不计算使用面积,净高在1.20m~2.10m的空间按1/2计算使用面积,净高超过2.10m的空间全部计入套内使用面积”的规定,保证卧室、起居室(厅)的最小使用面积标准符合要求。5.5.4 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m。
▲ 条文说明
5.5.4 厨房和卫生间人流交通较少,室内净高可比卧室和起居室(厅)低。但有关燃气设计安装规范要求厨房不低于2.20m;卫生间从空气容量、通风排气的高度要求等考虑也不应低于2.20m。另外从厨、卫设备的发展看,室内净高低于2.20m不利于设备及管线的布置。
5.5.5 厨房、卫生间内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面、地面净距不得低于1.90m,且不得影响门、窗扇开启。
▲ 条文说明
5.5.5 厨房、卫生间面积较小,顶板下的排水横管即使靠墙设置,其管底(特别是存水弯)的底部距楼、地面净距若太低,常常造成碰撞并且妨碍门、窗户开启。本条对此作出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