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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被告金某公司将某道路施工工程中的绿化工程分包给原告景某公司,双方签订了《工程专业承包合同》,约定工程总价款暂定为725948.25元,下浮17%;工程竣工后支付至已完合格工程价款的70%,审计结束后付至审定价格的97%,余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养护期为1年。
原告称,其于2021年12月12日开始施工,施工20多天后发现路南边还没有回填土,不具备施工条件;2022年3月初开始回填土,继续进行路南的种植,于2022年4月28日全部完成。
被告则称,根据该公司于2023年12月底、2024年1月初现场拍摄的视频显示,现场苗木存在大量死亡的情况,原告施工未完成且施工质量不合格。目前,案涉工程尚未办理竣工验收,原告亦未向被告发送结算资料。
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被告辩称,案涉绿化工程还没有竣工验收,双方也没有结算,其支付工程款的条件尚未成就。
法院观点: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工程竣工后支付至已完合格工程价款的70%”,此处应理解为原告完成苗木种植后被告支付工程价款的70%。
第一,被告陈述,园林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必须等待养护周期结束、工程移交发包方才能进行,而双方约定养护周期为一年,即按照被告的主张,竣工验收时间必然在种植完成至少一年后才能进行。合同载明“开工日期为2021年12月12日,竣工日期为2022年1月30日”,该竣工日期的约定显然并未包括养护时间,故此处“竣工”应理解为完工。因合同用词前后理解应一致,款项支付条款中载明的“竣工”也应理解为完工。
第二,在款项支付条款中,双方还约定“乙方在规定的工期内完成该项目的同时,甲方必须于2022年春节前支付乙方合同工程款”,从该项工程款支付时间的特别约定看,在原告完工即应支付部分工程款,而不应等待养护期届满后再开始工程款的支付。
因此,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在原告完成苗木种植后,被告即应支付工程款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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