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给出后,可以在这5个时间内要回!
彩礼给了,应该在多长时间内要回来?
返还彩礼纠纷属于民事纠纷中的一种,在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候,此时适用的是诉讼时效就要按照一般民事纠纷的诉讼时效进行处理。
那么一般民事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长呢?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未对该条适用诉讼时效问题作出规定,这就意味着,对于有关彩礼返还的权利的保护,适用普通的诉讼时效。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但是,权利受到侵害时间不同,诉讼时效经过期间不同,也会造成当事人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不同。
《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条 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民法总则施行前,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还需要讨论诉讼时效从何时开始计算。
《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八条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所以,权利受到侵害,应当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有以下几种情形的,当事人要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那么,不同的情形,它们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又如何计算?即,不同情形,权利受到侵害应从何时开始计算?
笔者认为:
(一)如果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的,给付人应当及时履行自己的权利,向对方主张自己的权利。对方拒不返还的,诉讼时效开始起算;
(二)如果双方登记结婚的,自其解除婚姻关系之日起,给付人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开始计算。
(三)同居关系的当事人给付彩礼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应从双方分居之日起,诉讼时效开始计算。
(四)无效婚姻纠纷案件的当事人给付彩礼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应以申请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宣告婚姻关系无效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
(五)可撤销婚姻关系案件当事人给付彩礼一方请求对方返还的,应以申请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婚姻关系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
根据上述不同情形,确定好诉讼时效起算点,再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就可知道具体情形具体适用的诉讼时效年限。
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给付彩礼一方)没有向义务人(收彩礼的一方)主张返还彩礼,那么时效期满,权利人丧失胜诉权,即,权利人未及时向义务人主张权利,且诉讼时效期满,那么权利人再向法院起诉请求义务人返还彩礼,在义务人明确提出诉讼时效届满的抗辩理由的情况下,权利人的诉讼请求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当然,诉讼时效期满,义务人可以自愿返还,法院不作干扰。
所以,当满足一定条件时,权利人应当及时行使权利。
来源:法律门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