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正常带上飞机。
充电宝的V(电压)为5伏,1A=1000mA,即100W(h),而20000毫安的充电宝的额定能量为100Wh。
根据我们《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旅客携带充电宝乘机应遵守以下规定:
1.充电宝额定能量不超过100Wh,无需航空公司批准;额定能量超过100Wh但不超过160Wh,经航空公司批准后方可携带,但每名旅客不得携带超过两个充电宝。
2.严禁携带额定能量超过160Wh的充电宝,严禁携带未标明额定能量同时也未能通过标注的其他参数计算得出额定能量的充电宝。
3.充电宝只能在手提行李中携带或随身携带,严禁在托运行李中携带。
4.不得在飞行过程中使用充电宝给电子设备充电。对于有启动开关的充电宝,在飞行过程中应始终关闭充电宝。
扩展资料
充电宝额定能量的判定方法如下:
1.如果已知充电宝的标称电压(V)和标称容量(Ah),可以通过计算得到额定能量的数值:Wh=VxAh
标称电压和标称容量通常标记在充电宝上。
2.如果充电宝上只标记有毫安时(mAh),可将该数值除以1000得到安培小时(Ah)。例如:充电宝标称电压为3.7V,标称容量为760mAh。
其额定能量为:760mAh÷1000=0.76Ah???3.7V×0.76Ah=2.9Wh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民用航空局官网-关于民航旅客携带“充电宝”乘机规定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