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二、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1、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2、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3、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4、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5、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6、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7、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8、易然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9、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10、防火巡查情况;
11、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12、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三、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消防安全检查记录是对建筑物的消防设施和消防安全制度的检查记录。记录内容应具备如下要点:
1. 检查时间、地点和检查人员姓名及职务;
2. 检查的具体项目,包括消防设施(如灭火器、灭火器具、消防栓等)是否齐全、有效,是否有损坏或过期;消防通道是否畅通;疏散标识是否清晰明确等;
3. 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如发现有损坏的消防设备,需记录并及时报修或更换;
4. 对消防安全制度的检查,包括消防演练的情况、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程度等;
5. 对检查结果的总结和评价,提出改进建议;
6. 签字确认,包括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
通过以上几点,可以详细记录消防安全检查的全过程,为改善消防安全提供参考。